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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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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十、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业务指引》第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至于你说的这个好像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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