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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董监高持股子公司

拟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管(非控股股东)在拟上市主体的重要子公司中持有少数股权,不具备控股能力,亦不参与该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仅仅作为类似股权激励性质的存在

请问像上述情况是否必须清退?

是否有明确的法条?监管精神?

是否有相同或相反的案例??

非常感谢

个人认为应该从两个角度考量:
1 持股时间,如果申报时间在2012年,需倒退18个月,如果在18个月内,恐怕有障碍;
2 持股成本,是否高于子公司每股净资产,如果低于每股净资产,且满足上一条条件,则为突击入股,构成障碍。
参照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1年8月的保荐业务管理通讯,对董监高持股有规定。
如果在2011年8月之前持股,应该没有障碍,如实披露即可。
披露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持股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及中介机构发表的专业意见。
以上,供楼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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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股份公司的董监高不能和股份公司共同开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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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是:董监高可能发挥其在母公司的影响力,向该子公司输送利益。该做法违反董监高忠诚义务,损害拟上市主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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