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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关注要点

一、国内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模式。

募集设立又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两种方式: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以后,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1月,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关于企业先改制后发行的要求,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也于98年底之后就不再实施。

目前,国内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发起设立一种途径。发起设立又可以分为新设成立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两种方式:

新设成立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五家以上的发起人各自出资设立一个新公司;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要求时,由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等额折股,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公司后,有限公司不复存在,原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

具体条件如:发起人在五人以上;发起人认缴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千万元);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及第八十二条)。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和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区别。整体变更为整体改制的一种形式,但整体改制还包括其他形式。

    整体变更是指:以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整体变更情况下,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整体改制是指: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以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为出资,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以及股权结构与有限公司不一样。整体改制时,如果有限公司不是国有控股,则其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整体改制是相对于部分改制而言的,在发行体制尚不规范时,有些企业将其优质资产剥离出来发起设立公司,达到符合上市条件的目的并获得较高的发行价,上市后再用配股的方式由上市公司买回剩余的劣质资产。因此证监会从1998年开始即规定除特大型企业集团外,其他企业应整体改制。)

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程序
(一)尽职调查
对于改制项目,我们需要关注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1)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关联交易情况

3)财务制度状况

4)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我们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5)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

7)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

(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
    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五)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审计
    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一般情况下,需要对企业进行两年又一期的审计。

(七)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修改《公司章程》。
(八)名称预先核准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九)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若有限公司股东中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十)申请变更
    在改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准备就绪以后,向中央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申请变更事宜(中外合资企业需要向国家外经贸部申请)。中央级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地方企业一般向当地的体改委申报,若为省级以下城市,则由当地体改委转报至省体改委,有的地区体改委已撤销,其职能由同级的经贸委在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行使。各地要求的材料内容有一些差别,因此,我们在做财务顾问时,需要先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

(十一)股份公司设立
    在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企业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筹建报告,选举董事长,确定经营班子等。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并需提供当地证券监管部门联系方式,以利于社会监督。

三、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设计
(一)股本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

1、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据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不是评估后的净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二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的规定,有限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但由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帐务调整。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2、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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