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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企业A有商业性质的土地(权属在A),与企业B合作开发该块土地,企业B是A的股东之一,目前该片土地的开发状态还在初期,现在由于证监会限制任何涉及房地产的公司上市,现在企业A应该如何处理?我想到的方法有:
1、将该块土地转让给企业B,鉴于AB两家企业的关系,实际转让价格较低,但税务局很可能会对该次转让进行核定征收,这将出现上亿元的土地增值税,AB企业都难以承受。虽然土地增值税最后还是要缴纳的,但由于土地刚开发,因此未来的销售还比较遥远,目前,AB企业都没有这么多的现金用于支付土地增值税。
2、A企业委托B企业开发该片土地,A企业只收取定额的利润。在此方法下,A企业是否仍然涉及房地产开发,以至于无法上市。
上述方法为本人愚见,请教各路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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