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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关于隐形股东显性化问题

公司大股东替公司管理层代持了股份,现在想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显性化, 只是签一个股份转让协议后到工商局登记是否可以, 是否一定要动用资金呢?  管理层现在无法证明以前出过资。若没有出资凭证上市是否会受到质疑。

谢谢指教!

第一个问题,在工商局变更登记上应该没什么大问题,毕竟工商局不做实质性审查,但不排除工商局要求提供完税证明,则在税务上会存在隐患。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第二个问题,根据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25条,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隐名股东证明其已实际出资。若无法证明实际出资,届时证监会可能对此次无偿转让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暗箱操作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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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回答,太精彩了!
另外,由于隐名股东是高管,是不是还会牵扯到股份支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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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证监会在审核股份转让时,会审核是否出资吗?假设,是平价转让,不需要提供完税证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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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隐名股东可以证明其真实出资,则可无偿转让,那是否可向证监会披露曾经代持的历史呢?

另有一个问题,如股东是法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需最后年度汇算清缴,不像自然人一样转一次就交一次税,那对于汇算清缴时有无缴纳本次转让的税如何核查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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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gigi:
参考证监会2011年第二次保代培训关于股份支付相关内容:
主板:未上报的,若有股权激励,无论增资还是转让,一律按照股份支付处理。同期有PE入股的,视作公允价值,没有,可能会要求专门机构作报告认定公允价值,相关成本一次性进入当期费用。目前还在研究公允价值的认定、具体的股权激励方式的认定等细节,近期会推出。

创业板:杨郊红原话:创业板一直在执行股份支付准则,只不过目前为止还没有符合该条件的案例。会保持一定程度的政策延续性。最近有个案例,实施了管理层股份转让,但管理层年薪最高1.8万元,会里认为过于离谱,是否将工资都计入了股份里,已经反馈,要求说明,不排除要求按照股份支付处理。

关于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1)股权的公允价值不太好确定,评估有随意性;
(2)如果有PE参与(这个价格往往是双方谈判的价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依据使用;
(3)如果前期(如1年前)有PE价格,而当期(发生股权激励时)没有类似价格,但随着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给管理层的股权价格应该是逐步提高的才合理;
(4)如果实在没有价格,就要请专业机构进行评;
(5)“股权支付”准则如何执行,目前证监会已经有了初步方案,近期会推出,目前的主要问题还是公允价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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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精彩解答, 我还想追问一下, 就是说在上市审核中, 出资的真实性一定是要审核的, 即使是自然人之间的转让也一定要有出资证明(即使不需要缴税无完税证明),比如银行的过账单之类的。如果是个人之间很小额度的转让采用现金的方式呢?岂不是没法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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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出资”严格从法律意义来讲,只包括公司设立事后的出资和其后的增资。你说的属于股权转让,只要出让人已经完成出资义务,对于受让人支付对价的来源,证监会可能会做审查,但据我所知,这个不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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