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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作假取消后的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这里没有规定如果由于资料作假而被取消资格后,税收优惠如何处理,请高手指点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纳税;如因资料作假而被取消资格,应视为自始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自始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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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税局稽查自会做处罚通知书,补缴税款的滞纳金是少不了的,至于罚款则要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现在税局办事,这个就不好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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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舞弊相关的补税的会计处理:做假数据骗取税收优惠属于舞弊,舞弊又属于会计前期差错的一种,重要的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
相关的有中国证监会在《2010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中的分析:
“部分公司在报表中涉及补缴前期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由于确定应缴纳税款的金额涉及会计估计和判断,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对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否调整前期报表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对此我们在有关的监管问答中曾经予以明确。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司前期会计估计存在重大差错,应当按照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处理;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公司前期进行的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则补缴税款的影响应计入补缴当期。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等。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分为主动更正和被动更正两种情况,主动更正是指公司通过自查形式,发现了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并自愿进行更正;被动更正是指有关监管机关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进行检查时发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用错误或会计处理错误、计算错误等,并以书面文件要求公司进行更正。2010年报中共有8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主动更正73家,被动更正15家。 ”
对于舞弊是属于会计差错,而根据上述分析,对于会计估计则容易与会计差错混淆。证监会对于“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公司前期进行的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则补缴税款的影响应计入补缴当期”的要求,可以这样理解:不属会计差错的、由正常会计估计造成的补税,不可以追溯重述、应计入当期;对于由于会计估计差错(则没有正确利用可以正确利用的信息)造成的补税,应追溯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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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税局稽查自会做处罚通知书,补缴税款的滞纳金是少不了的,至于罚款则要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现在税局办事,这个就不好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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