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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交运的责任经营模式疑问

招股说明书219页原文如下:

班线客运--责任经营模式
责任经营模式是指由公司购置营运车辆,将公司拥有的部分线路经营权及车辆通过公开招标的程序,由责任经营者在指定的线路开展道路客运业务,并向公司缴纳目标利润的一种经营模式。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班线客运采用责任经营模式的线路为193条,车辆为551辆。
责任经营模式车辆所有权为公司所有,责任经营者中标后需向公司缴纳车辆保证金、驾驶员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并按照与公司签署的《营运合同书》,在指定的线路开展道路客运业务,并按月向公司缴纳目标利润。公司与车站结算全部票款并确认为客运收入,责任经营车辆的保险、折旧、税金等固定运营成本按照公司的会计制度统一进行核算,对于责任经营者在线路营运中实际发生的燃油、修理、通行等费用公司以收入扣除应缴目标利润后的余额为限予以报销,计入运营成本。
疑问:宜昌交运把所有的票款记为收入,扣除“目标利润”后的金额全部作为成本,其中需要关注的是,责任经营者把收入扣除目标利润后的余额全部拿发票予以报销,责任经营者自身应得到的劳动报酬也将通过发票报销的方式计入宜昌交运的成本中,这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由于经营者本身的劳动报酬没有发票,则经营者需要在市场上“购买”发票用以向宜昌交运报销,才能获得自身报酬。
试问,这是不是滋长社会不良风气?不知道ZJH是怎么理解的。
借着这个例子,想再问问各路大侠,如果不以发票的方式报销,这些支付给责任经营者的金额该以什么为凭据来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没有用发票以报销,由于这些支付给责任经营者的金额非确定数,是否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和审查?

发票顶账本身应当不是政府鼓励的行为。
对于责任经营者的劳动收入部分,个人认为可以按照劳务收入等方式给付,但个人应当承担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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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所述的经营模式,本质上讲,就是承包经营。对于承包人,如果是自然人,其劳动收入理所应当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招股说明书所列报销程序,应该是同法律存在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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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各位的理解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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