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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2-4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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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一、三期保代培训:
6、关联方
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要加以清理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共同设立,加以关注。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加以清理。
(五) 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1、 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要求清理
2、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公司的,加以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注:二期笔记:
?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关注,是自然人,建议不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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