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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

请教:甲持有上市公司乙70%股权,乙持有丙70%股权,提问:甲持有丙剩余30%的股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乙、丙同行业)

甲若为自然人,建议清理,若为法人,按规定披露,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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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进一步告知依据或者提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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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好像也是保代培训的内容吧。自然人股东不能和拟上市主体共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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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得到关于自然人与法人区别对待的详解。

另外请教以下理解方式的对错:
1、承认上市公司乙的独立性,所以丙为乙的控股子公司,甲对丙的投资可视为股权投资业务,不与乙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2、按照股权持股递延特性,甲控股乙,所以乙持有丙的70%可视为甲间接持有丙70%控股权,再加上甲自身直接持有的30%,甲持有丙100%控股权,与乙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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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一、三期保代培训:
6、关联方
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要加以清理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共同设立,加以关注。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加以清理。
(五)        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1、        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要求清理
2、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公司的,加以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注:二期笔记:
?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关注,是自然人,建议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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