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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回购问题

目前看到三星电气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有约定在《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至三星电气在国内A 股市场挂牌上市之日止,若激励对象因违反《承诺书》所作的特别承诺事项而触发《奥克斯集团忠诚激励计划书》的奥克斯集团有权回购激励股权的约定,奥克斯集团同意放弃回购激励对象所持三星电气股份的规定。不知是否有其他拟上市公司有在上市前的股权激励中有为保证股权清晰的相似或其他做法?

上市之前,为保证股权结构清晰及稳定,是不允许有回购条款的。可以考虑采取补偿金的模式,即允许其持有及出售,但触发相关条件时,相应主体应支付补偿金。至于该补偿金支付的对象,则可有所区别,比如支付高管持股平台公司或者该公司中的控股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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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影响拟上市公司股权稳定的股权激励事项,一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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