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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并报表的问题,请财务专家进来解答一下。

各位,请教一个比较白痴的问题,一家公司将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租赁给另外一家公司经营,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是国有独资公司,两边都想合并报表,出租方认为自己是所出租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97%),理应合并报表,而承租方认为,如果租赁经营,则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在承租方,那么承租方也有理由合并报表。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两边都进行合并?还是只能由一家公司合并?

………………当然只能由一家合并 不然国内GDP早就超过20%了  虽然水分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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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可能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相对控股股东都认为被投资单位出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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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租赁公司,是委托经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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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觉得应该是由实际经营权在承租方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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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要求的合并报表原则是控制。相对于控制的概念是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具有重大影响。逻辑上讲,不存在有两个控制方的情况,除非认定为共同控制,那大家都不并表。
委托经营,一般情况下,准则要求是受托经营方来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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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一方合并报表,主要看被出租公司的盈亏承担等两方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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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海南瑞泽:公司与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签署《委托经营协议》,公司受托对三亚鑫海进行经营管理,期限6年.委托经营期间,公司确保三亚鑫海股东每年获取固定收益共计300万,收益超额部分作为受托管理费由公司享有。

与股东签署委托经营协议,将实际控制和并表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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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中按此操作,只能有一个控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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