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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首发上市时一致行动人认定问题

现有一问题向各位求教:一公司(拟上市公司)拟申请境内主板上市。张三(自然人)通过B公司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A公司(大型国企)同时持有该拟上市公司股权并且所持股权比例较高。张三和A公司还共同投资于其他若干家公司。

想向各位请教的是:

1.        在上述架构之下,张三和A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从而导致二者在拟上市公司中的股权合并计算(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六)项: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        看到在个别先例中(如成都硅宝,300019),亲属之间通过签署确认函并结合其他理由,将三人解释成为非一致行动人,这种解释的空间和证监会接受的程度大不大?因不希望二者的股权合并计算,能否参照成都硅宝将其解释成非一致行动人?
多谢!

鄙人认为需要综合考虑张三与A公司之间经济利益的重要程度,如果达到一定程度,肯定需要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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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斑竹。您的意思是指把国企和张三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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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A公司只不过是和张三有合作关系,张三是通过B公司持有拟上市企业股份的,它们怎么一致呢?难道张三在A公司还有重要职务?国企的重大决策是要报上级国资管理机构的,如果说张三愿意什么事都和国企一致倒也可以理解,但国企业本身持股比例不小,有这个必要拉上张三一起行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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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误区

收购办法里面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前提是双方一起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有收购行为的时候才算,而IPO里面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这个不是一回事,IPO时候一般说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般是指,A和B之间有一致行动关系,A所有的投票、决议等等B都跟随,有明确的协议,才能够认可A和B是一致行动,而仅仅另有联合营关系是不足以认定的。

此外,国企的话更不用担心了,国企的决策机制,能和个人是一致行动吗?国有企业的决策张三能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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