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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上“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提到“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该方法下,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由于最终控制方的存在,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作为出售或购买。”那么,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两个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呢?虽然从该自然人的角度,企业合并不会造成该自然人所控制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流出。但是,自然人又不能作为会计主体,对外报送财务报表。准则似乎对这部分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怎么去理解呢?大家有没有实际的案例可以参考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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