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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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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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