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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时任职于两个公司的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这里说的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果是无关联关系的企业行不行?
    目前有个项目,拟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是另一个公司(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总经理,这样符合上市要求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虽然没有违反法规,但觉得最好不要存在这种情况,过会的时候可能会质疑是否能够勤勉尽责、有精力去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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