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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子公司小股东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A公司为拟发行人,持有C公司75%的股权,B 公司持有C公司25%的股权。
A、B、C三家公司主营业务基本相同,

问题:B公司与A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么?

我查阅了一些资料,我个人理解不属于同业竞争,但感觉最好清理干净。

请教各位前辈:是不是同业竞争?实务操作要注意 什么?

非常感谢!

首先,B持股比例较高
其次,要看B的规模,如果规模很小,或者明显有依靠A或者能从投资A的行为上获取业务相关利益的话,就难逃同业竞争的嫌疑了。处理方法:建议要不降低持股比例,要不改变B主营业务;
如果B相对A来讲是个大公司,投资B也就是个财务投资,那么同业竞争的嫌疑小了,但是让人觉得独立性缺失,如果能够证明独立性问题,那么我觉得不是问题。
PS:卖书(《气场》)的广告不是我能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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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构成同业竞争呢?IPO中规制的同业竞争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B既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发行人的股东都不是,怎么构成同业竞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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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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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这么认为的,但律师说可能有点问题 希望最好处理。

刚入行,感觉很多东西法律法规中比较肯定的表述,但是貌似实践操作中又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

而上述表述有时和规定又有时不一致。

仁兄是否有个案例,小弟也好很明确的拿出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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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定义是不存在的。
但证监会不按常理出牌,一切皆有可能。
最好处理了,要么降低B的股比,要么把B的业务转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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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实务中碰到的,一般券商\律师都会要求规避此类问题,要求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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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管理办法等文件中,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并没有要求所有的关联方都不能做,因为有些只是关联方,但你不能形成控制,但有些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比如基于持股、亲属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已经存在关联关系,但是否会进一步上升为控制关系,则存在不确定性,或者说后面各方有可能对利益诉求进行博弈,上升为控制关系的,则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存在一定影响的),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基本上是按照有罪推定的原则,进行处理,一方面是满足审核的需要,另外一方面也是根据职业规则进行的判断,通常也会对其详尽的信息披露,因为,中介机构的文件不仅提供给监管机构、客户,还提供给广大的投资者,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因此,在面对此种问题时,各方还是很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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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是一种美德,但好的中介机构,需要在99%和100%之间懂得取舍。为了追求完美无瑕,而让公司不惜一切代价的建议和做法,是不可取的。证监会的人也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不讲道理或者说不讲法。就该案例而言,问题的关键并不在同业竞争,而在于,你为什么要和竞争对手合作设立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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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竞争对手设立一家公司的另外一层含义往往是,至少我碰到的情况是,情非得已,其控制权均不在此两方,实际控制权另有其他方,或者设立的合资公司,除上述两家外,还包括其他家,对所有合作方来说,是参加比不参加好,各方之间虽是竞争关系,都都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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