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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交流

1、真实出售的界定
只有实现真实出售的资产证券化才是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否则只是财产权抵押贷款。关于真实出售的界定,目前而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会计基本原则里面的精神,需要收入和风险完全转移才能算是真实出售。那么是否可以认定只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就不是真实出售:1、关联公司为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2、自己或关联公司购买证券化产品次级部分。3、基础资产无法单独核算其收入导致财产权无法切割(例如华侨城不是拿整个公园的门票权而是云霄飞车的收益权来做证券化)。(个人意见,欢迎纠正及补充)

2、会计处理问题
假定是真实出售,在出售的时候怎么做账?
个人认为应该在收到对价的时候将收益一次性记入投资收益。但又拿不准,请高手指教。

期待各位大师的讨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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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么都没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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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足承诺类似于担保,不用关注是否有关联关系,我们可以试想某企业给其他企业做了一笔担保,不影响真实出售;
2、原始权益人认购次级部分更加不能与不能真实出售划等号,完全可以认为原始权益人投资了一种风险投资。
3、基础资产无法切割的,俺认为出不了表。

以上愚见,姑且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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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人来了
现在因为没有善于真实销售的具体细节,只能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来做,所以核心就是风险与利益全部转移才行,总结就是不兜底、不享受超额收益,兄台觉得这样的思路可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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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两个项目的会计所都是普永,对补足承诺𡿨兜底)严重不支持,但可以认购次级。上述安排,可以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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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次级形成了实质上的兜底啊,只是是有限兜底,他们的意思是这种有限兜底的承诺是可以出表的?
另:这两个项目都已经准备做成出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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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上面的意思了,没有明确之前,是乱作,比如刚出反向收购、信托股权出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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