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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律的误区(一)

价值规律不能自发地调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社会各个
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

首先,商品价格波动到价值以上或以下,可以吸引或排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竞相投入,与价值本身无关。

假如一台彩色电视机的价格波动到其价值以上3,000元, 而一台电冰箱的价格波动到其价值以上500元,如果这两种家用电器的价值相当都是2,000元左右,并且,彩电的销售前景也没有什么问题,那么,生产冰箱的厂商就会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投入到生产彩电的行业中去.

如果冰箱的价格波动到其价值以下100元, 那么,厂商无论如何也要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转移到其他行业中去,即商品价格能够波动到其价值以上的行业。当然是波动到价值以上的数值越大越好,越安全保险。

通过以上事例说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投入和转移,与商品的价值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关键在于商品的价格是波动到价值以上还是以下,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是需求大于供给、还是供给大于需求的问题。

其次,商品的价值量往往不能完全左右市场供求关系。我们知道,商品价格与价值的背离是经常的、必然的,而价格与价值一致则是特殊的、偶然的。其表面原因就是商品的价格要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而供求关系与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毕竟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在市场上常常有这种情形: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时,纵然价格降至价值以下,仍不能有效刺激需求;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即使价格升至价值以上,仍无力抑制需求。

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不能完全左右市场供求关系,并且,在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的情况下,完全掩盖了商品的价值量。

商品价值量左右市场供求关系的情形,一是当某种商品的个别直接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时,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低于其他同类商品的价值量,从而价格相对便宜,即商品定价低于其他同类商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供不应求的销售趋势。

二是与上面所说的情形完全相反,商品的个别直接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商品的个别价值量高于其他同类商品的价值量,其商品定价高于其他同类商品的价格,自然出现供大于求的市场走势,商品必然滞销。

最后,商品价格的涨落不能反映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的波动。价值规律表明,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那么,对于同一种商品,在不同时期,其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往往是不同的,因为不同时期的生产力水平不一定相同,生产条件、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都可能不同,所以,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总是一方面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另一方面又处于绝对运动状态之中,这样一来,价值规律上似乎可以通过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的波动而得到贯彻。

但是,事实上却远非如此简单。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即在供求关系不平衡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与价格发生背离,价格不可能直接反映价值,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完全被掩盖起来,其价值或者是被扩大,或者是被缩小,价格总是给人以虚幻的假象。依据这样的价格波动,来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各生产部门的分配,显然不是价值规律的作用。

要使价值规律产生这样的作用,必须在实证意义上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市场供求关系平衡,价值与价格完全一致;二是当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波动时,市场供求关系还必须保持平衡。离开这两个条件,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的波动,就不可能通过价格反映出来。
然而,市场供求关系平衡只是相对的,不平衡才是绝对的。并且,市场供求关系平衡的具体时间难以准确把握,究竟何时刚性价值与价格完全一致,总是未知。因此,通过价格的波动来反映价值的波动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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