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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国际银团贷款知识 [打印本页]

作者: 1215    时间: 2009-12-25 13:38     标题: [转帖]国际银团贷款知识

国际银团贷款概述

 

国际银团贷款概念。国际银团贷款也称国际辛迪加贷款,就是由一家或多家银行牵头,多家分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联合组成的一个银行集团,各自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它是商业银行贷款中一种比较典型、普遍的贷款方式。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贷款金额较大,国际银团贷款的每笔交易额可在2000万美元至150亿美元之间。 (2)贷款期限较长。国际银团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可在1~15年,多数的则为3~10年期。 (3)贷款风险较小,由于银团是由多家银行按一定的贷款金额组成的,各贷款人承担的风险也是按贷款金额分摊的,同时,由于各家银行在风险分析及风险规避方面各有千秋,从而可以有效减少贷款人承担的风险。 (4)有利于借款人扩大知名度。由于借款人同时向多家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从而有效地提高了自己在金融界的知名度,为今后继续对外融资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1)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形式

 

国际银团贷款根据各参与行在银团中承担tot1利和义务的不同,可分为直接型银团贷款和间接型银团贷款。

 

(1).直接型银团贷款

 

直接型银团贷款是在牵头银行的统一组织下,由借款人与各个贷款银行直接签订同一个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按照各自事先承诺的参加份额,通过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的银团贷款。

 

直接型银团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a.牵头银行的有限代理作用。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牵头银行的确立仅仅是为了组织银团的目的,一旦贷款协议签订,即银团组成,牵头银行即失去了代理作用,和其它银行处于平等地位。 b.参与银行权利和义务相对独立。在直接型银团贷款形式下,每个参与银行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的,没有连带关系,即每个贷款银行的贷款义务仅限于其事先承诺的部分,一旦某一个贷款银行无法履行其贷款义务时,其它银行没有义务追加贷款以弥补贷款总额的空缺。同时,各贷款银行只能享受按其在银团中的参与份额所确定的权利,如按比例取得费用、利息、本金等。 c.银团参与行相对稳定。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尽管贷款协议规定贷款银行有权转让其在贷款中所享受的权利,但这种转让要受到种种限制,如转让须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转让时不得增加借款人的负担、转让优先在银团成员行之间进行等等,这样使得银团中贷款人组成相对较为稳定,即使有变化,也是债务在借款人所熟悉的债权人之间进行变动。 d.代理银行的责任明确。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由于各参与银行的贷款是通过代理行来统一发放、收回和管理的,因此在贷款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了代理行的责任和义务,如对借款人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监督,并按其它参与行提供反映借款人财务情况的资料,判断违约并处理违约事件,负责向参与行按比例分付借款人的还款和利息等。

 

(2).间接型银团贷款

 

间接型银团贷款是指由牵头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单独发放贷款,然而再由牵头银行将参与的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它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事先不必经借款人的同意,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均由牵头行承担。在这种贷款形式中,牵头银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它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a.更新。更新是指在借款人的参与下或事先同意的前提下,牵头银行将本身的贷款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参与行。实际上,这是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三者通过订立新的贷款协议而实现这种转让的。转让的结果是借款人与参与银行重新确立了债务、债权关系,并同时解除与牵头银行的债务、债权关系。因此严格他讲,更新一词在这里是一种误用,这种形式违背了间接型银团贷款定义本身所包含的借款人只和牵头银行发生关系的基本含义。 b.再贷款。这种形式指的是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银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偿还保证的前提下,直接向牵头银行贷款,再由牵头银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在这种方式下,参与银行只与牵头银行存在债务、债权关系,而与借款人没有直接联系,即与借款人不存在抵消权。借款人直接从牵头银行取得贷款,向牵头银行还本付息,与参与银行不发生关系。在这种方式下,参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是双重的:首先是借款人不能向牵头银行偿还本金的经济风险,其次是牵头银行不愿将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归还参与行的违约风险。 c.让与。这种方式是指牵头银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再售给其它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银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资金。这种让与方式可以发生在贷款发生前或部分发生时或全部贷款发生后,但无论在贷款的什幺阶段发生转让,,也不管是全部贷款还是部分贷款转让,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与贷款的银行可以取得对借款人的直接请求权,即在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参与银行能够直接起诉借款人,要求归还到期未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相关费用。这种方式必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若借款人不同意,则这种让与就不能进行。因此,一般在贷款协议中对此种让与均有严格的限制。 d.代理。这种转让方式是指在牵头银行和借款人债务、债权关系未确立前,牵头银行已经组成了一定数量银行参与的银团,并已经取得整个银团参与银行的代理授权,但这种代理授权是不公开的,然而由牵头银行代表银团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这种方式的后果是牵头银行要对所有的贷款义务承担责任,而其它参与银行则负有连带责任。

 

不管是以何种转让方式形成的间接型银团贷款都具有以下特点: a.牵头银行身份的多重性。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牵头银行既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也是银团贷款的代理人。作为组织者,它担负着银团参与行的联络、贷款协议的谈判、合同的签订等责任。作为代理行,它担负着合同签订后贷款的发放、收回和各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及费用的划付,担负着贷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违约事件的判断和处理,如果在贷款合同中设定了担保物权或抵押权,则牵头银行有行使此项担保物权或抵押权的权力。 b.参与银行和借款人债务债权的间接性。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对债务人不享有直接的请求权,除非事先征得借款人和牵头银行的同意。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参与银行无权行使抵消权来进行损失补偿,即使借款人在参与银行的贷方余额存在,参与银行也不能行使抵消权。因此在这种形式下,参与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是双重的,即借款人的经济风险和牵头银行的违约风险。 c.缺乏比较完整的法律保证。与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和借款人之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之间缺乏明确的法律保证。如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牵头银行往往要求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对于借款人能否按时偿还贷款、能否向参与银行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或项目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这种条款在某些国家如美国是无效的,因为这些国家往往将贷款权责的转让归入到证券范围之内,因此牵头银行作为贷款权责的发行人必须对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又如对于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贷款权责转让本身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各国也有区别,有的国家认为这是一种以借款人质权为抵押担保的、发生在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之间的一种担保贷款,有的国家法律认为这是一种买卖关系,还有的国家法律认为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形成的是一种信托关系。由于对这种权质转让认定的法律性质不同,使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处理债权的方式也有所区别,郊在牵头银行破产的条件下,若法律认定的转让是担保贷款,则参与银行在将此项担保贷款向有关当局登记后就能优于其它债权人得到清偿;若法律认定的转让是买卖关系,则参与银行不享有此项债权的优先清偿权;若法律认定的转让是信托关系,则参与银行是此项债权的唯一受益人。由于参与银行和借款人不存在直接的债务债权关系,因此在借款人和牵头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很难明确对参与银行的补偿或其它保护性条款。 d.相对比较简单、工作量小。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由于各个参与行与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合同,因此在贷款协议签订前借款人所作出的每一个承诺和保证都须经得全部参与行的同意,工作量相当大。而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由于借款人只和牵头银行有直接关系,因此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从而缩短时间,节约费用。同时,若在贷款协议中存在担保物权的情况下,直接型银团中,各个贷款行共同持有、共同行使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较大,而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因只有牵头银行拥有此项担保物权的行使权力,相对就会比较简单,所需的成本也就较低。

 

正是因为直接型银团贷款和间接型银团贷款各自所具有的特点不同,相对而言,直接型更具有优越性,因此,在国际借贷中,以直接型的银团贷款方式为们所普遍接受。在本书中,我们以直接型银团贷款为论述对象。


作者: 1215    时间: 2009-12-25 13:39

2)国际银困贷款的发展

 

二次大战以来,一些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如日本、前西德等因重建需要,大量向外筹资,使得国际金融市场上对资本的需求十分旺盛,如前西德,在进入60年代以后,外资平均每年以25亿西德马克的幅度增长,其中融资的平均增长率在50%左右,1969年,融资累计额为188.7亿西德马克;如日本,60年代后半期,在利用外资总额中,国际贷款要占要51.9%。同时,由于美国联邦储备法案q条款的实施,限制了美国储蓄及定期存款利率,导致了大量美元流向欧洲,美国一些大银行为了逃避国内的各种金融管制,纷纷到国外设立分行。美国政府为了限制资金外流,对外国在美国的借款及其它筹资实施征收利息平衡税,从而导致融资活动移向国外一些美国银行开始将债券的包销技术移植到欧洲中长期贷款业务上来。再则,由于技术的发展,生产日益国际化,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公布的数字,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母公司在1968年有7276家,在1973年有9481家,在1978年为10727家,所涉及的子公司在1968年最低数为27300家,1978年为82266家,1980年为98000家。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得其对国际资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这些公司对资本的每次需求金额往往较大,单家银行有时很难满足这种需求,而且也不愿承担如此大的风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多家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产生了。1968年,以银行家信托公司与利曼兄弟银行为经理行,有12家银行参加,对奥地利发放了金额为1亿美元的世界上首笔银团贷款。从此,银团贷款作为一种中长期融资形式正式登上了国际金融舞台,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种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高速起步阶段,时间是从1968年到1981年。这一阶段发展的特点是:

 

①发展迅速。 1968年,在银团贷款创新这年,当时银团贷款的总额为20亿美元,到1972年迅速上升到110亿美元。1973年,银团贷款迎来了第一个高峰,达到195亿美元。1974年,受美元两次贬值的影响,银团贷款有所回落,但到1975年,国际银团贷款又迅速回升,并以每年平均46%的比率增长。到1981年,银团贷款达1376亿美元,占国际资本市场长期贷款总额的74%。 ②贷款的市种以美元为主。1981年,国际银团贷款所采用的货币中,美元占到90%多,其次则为德国马克、瑞士法郎等。 ③贷款的发生地主要在伦敦,其次为香港、新加坡、纽约等。 ④借款国家以西方工业化国家为主,但是一些主要新兴工业国家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加,到1981年,非欧佩克发展中国家所利用的国际银团贷款占到整个国际银团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二,停滞和萎缩阶段。时间是从1982年到1986年。这一阶段,一方面由于以墨西哥等拉美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发生,使得银行风险扩大,直接后果是使国际银行界谨慎行事,收缩贷款;另一方面由于作为国际借贷资金重要供应者的石油输出国银行存款大量减少,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由贷款人转为借款人;再一方面由于西方工业国国内经济复苏对资金需求量增加,减少了资本的输出。结果使国际银行贷款锐减,而其中尤以国际银团贷款和欧洲货币贷款下跌最烈,1982年,两类贷款合计为982亿美元,1983年为380亿美元,1984年为301亿美元,1985年则进一步下降到189亿美元,跌倒了1973年的水平。

 

第三,持续发展阶段,时间是从1987年至今。由于债务危机的缓解,国际银团贷款又重新兴起;同时,主要西方国家顺应形势变化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以自由化为基本特征的金融改革,各国普遍放松对利率、金融和银行业务品种、业务地域的限制。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世界各国金融管制更趋宽松化,出现一股合并、收购与兼并浪潮,而此时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开放政策放宽了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正是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国际资本的流动规模空前加大和日益频繁,1990年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总额为4418亿美元,1994年增加到9676亿美元,其中,银团贷款占总融资额的20.96%,1995年前3个季度,国际资本融资总额为9230亿美元,其中银团贷款成交额为2647亿美元,比1994年全年增加了606亿美元。

 

国际银团贷款概述

 

国际银团贷款概念。国际银团贷款也称国际辛迪加贷款,就是由一家或多家银行牵头,多家分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联合组成的一个银行集团,各自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它是商业银行贷款中一种比较典型、普遍的贷款方式。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贷款金额较大,国际银团贷款的每笔交易额可在2000万美元至150亿美元之间。 (2)贷款期限较长。国际银团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可在1~15年,多数的则为3~10年期。 (3)贷款风险较小,由于银团是由多家银行按一定的贷款金额组成的,各贷款人承担的风险也是按贷款金额分摊的,同时,由于各家银行在风险分析及风险规避方面各有千秋,从而可以有效减少贷款人承担的风险。 (4)有利于借款人扩大知名度。由于借款人同时向多家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从而有效地提高了自己在金融界的知名度,为今后继续对外融资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1)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形式

 

国际银团贷款根据各参与行在银团中承担tot1利和义务的不同,可分为直接型银团贷款和间接型银团贷款。

 

(1).直接型银团贷款

 

直接型银团贷款是在牵头银行的统一组织下,由借款人与各个贷款银行直接签订同一个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按照各自事先承诺的参加份额,通过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的银团贷款。

 

直接型银团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a.牵头银行的有限代理作用。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牵头银行的确立仅仅是为了组织银团的目的,一旦贷款协议签订,即银团组成,牵头银行即失去了代理作用,和其它银行处于平等地位。 b.参与银行权利和义务相对独立。在直接型银团贷款形式下,每个参与银行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的,没有连带关系,即每个贷款银行的贷款义务仅限于其事先承诺的部分,一旦某一个贷款银行无法履行其贷款义务时,其它银行没有义务追加贷款以弥补贷款总额的空缺。同时,各贷款银行只能享受按其在银团中的参与份额所确定的权利,如按比例取得费用、利息、本金等。 c.银团参与行相对稳定。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尽管贷款协议规定贷款银行有权转让其在贷款中所享受的权利,但这种转让要受到种种限制,如转让须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转让时不得增加借款人的负担、转让优先在银团成员行之间进行等等,这样使得银团中贷款人组成相对较为稳定,即使有变化,也是债务在借款人所熟悉的债权人之间进行变动。 d.代理银行的责任明确。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由于各参与银行的贷款是通过代理行来统一发放、收回和管理的,因此在贷款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了代理行的责任和义务,如对借款人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监督,并按其它参与行提供反映借款人财务情况的资料,判断违约并处理违约事件,负责向参与行按比例分付借款人的还款和利息等。

 

(2).间接型银团贷款

 

间接型银团贷款是指由牵头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单独发放贷款,然而再由牵头银行将参与的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它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事先不必经借款人的同意,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均由牵头行承担。在这种贷款形式中,牵头银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它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a.更新。更新是指在借款人的参与下或事先同意的前提下,牵头银行将本身的贷款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参与行。实际上,这是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三者通过订立新的贷款协议而实现这种转让的。转让的结果是借款人与参与银行重新确立了债务、债权关系,并同时解除与牵头银行的债务、债权关系。因此严格他讲,更新一词在这里是一种误用,这种形式违背了间接型银团贷款定义本身所包含的借款人只和牵头银行发生关系的基本含义。 b.再贷款。这种形式指的是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银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偿还保证的前提下,直接向牵头银行贷款,再由牵头银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在这种方式下,参与银行只与牵头银行存在债务、债权关系,而与借款人没有直接联系,即与借款人不存在抵消权。借款人直接从牵头银行取得贷款,向牵头银行还本付息,与参与银行不发生关系。在这种方式下,参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是双重的:首先是借款人不能向牵头银行偿还本金的经济风险,其次是牵头银行不愿将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归还参与行的违约风险。 c.让与。这种方式是指牵头银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再售给其它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银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资金。这种让与方式可以发生在贷款发生前或部分发生时或全部贷款发生后,但无论在贷款的什幺阶段发生转让,,也不管是全部贷款还是部分贷款转让,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与贷款的银行可以取得对借款人的直接请求权,即在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参与银行能够直接起诉借款人,要求归还到期未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相关费用。这种方式必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若借款人不同意,则这种让与就不能进行。因此,一般在贷款协议中对此种让与均有严格的限制。 d.代理。这种转让方式是指在牵头银行和借款人债务、债权关系未确立前,牵头银行已经组成了一定数量银行参与的银团,并已经取得整个银团参与银行的代理授权,但这种代理授权是不公开的,然而由牵头银行代表银团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这种方式的后果是牵头银行要对所有的贷款义务承担责任,而其它参与银行则负有连带责任。

 

不管是以何种转让方式形成的间接型银团贷款都具有以下特点: a.牵头银行身份的多重性。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牵头银行既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也是银团贷款的代理人。作为组织者,它担负着银团参与行的联络、贷款协议的谈判、合同的签订等责任。作为代理行,它担负着合同签订后贷款的发放、收回和各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及费用的划付,担负着贷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违约事件的判断和处理,如果在贷款合同中设定了担保物权或抵押权,则牵头银行有行使此项担保物权或抵押权的权力。 b.参与银行和借款人债务债权的间接性。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对债务人不享有直接的请求权,除非事先征得借款人和牵头银行的同意。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参与银行无权行使抵消权来进行损失补偿,即使借款人在参与银行的贷方余额存在,参与银行也不能行使抵消权。因此在这种形式下,参与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是双重的,即借款人的经济风险和牵头银行的违约风险。 c.缺乏比较完整的法律保证。与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和借款人之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之间缺乏明确的法律保证。如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牵头银行往往要求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对于借款人能否按时偿还贷款、能否向参与银行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或项目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这种条款在某些国家如美国是无效的,因为这些国家往往将贷款权责的转让归入到证券范围之内,因此牵头银行作为贷款权责的发行人必须对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又如对于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贷款权责转让本身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各国也有区别,有的国家认为这是一种以借款人质权为抵押担保的、发生在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之间的一种担保贷款,有的国家法律认为这是一种买卖关系,还有的国家法律认为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形成的是一种信托关系。由于对这种权质转让认定的法律性质不同,使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处理债权的方式也有所区别,郊在牵头银行破产的条件下,若法律认定的转让是担保贷款,则参与银行在将此项担保贷款向有关当局登记后就能优于其它债权人得到清偿;若法律认定的转让是买卖关系,则参与银行不享有此项债权的优先清偿权;若法律认定的转让是信托关系,则参与银行是此项债权的唯一受益人。由于参与银行和借款人不存在直接的债务债权关系,因此在借款人和牵头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很难明确对参与银行的补偿或其它保护性条款。 d.相对比较简单、工作量小。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由于各个参与行与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合同,因此在贷款协议签订前借款人所作出的每一个承诺和保证都须经得全部参与行的同意,工作量相当大。而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由于借款人只和牵头银行有直接关系,因此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从而缩短时间,节约费用。同时,若在贷款协议中存在担保物权的情况下,直接型银团中,各个贷款行共同持有、共同行使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较大,而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因只有牵头银行拥有此项担保物权的行使权力,相对就会比较简单,所需的成本也就较低。

 

正是因为直接型银团贷款和间接型银团贷款各自所具有的特点不同,相对而言,直接型更具有优越性,因此,在国际借贷中,以直接型的银团贷款方式为们所普遍接受。在本书中,我们以直接型银团贷款为论述对象。

 


作者: 1215    时间: 2009-12-25 13:39

2)国际银困贷款的发展

 

二次大战以来,一些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如日本、前西德等因重建需要,大量向外筹资,使得国际金融市场上对资本的需求十分旺盛,如前西德,在进入60年代以后,外资平均每年以25亿西德马克的幅度增长,其中融资的平均增长率在50%左右,1969年,融资累计额为188.7亿西德马克;如日本,60年代后半期,在利用外资总额中,国际贷款要占要51.9%。同时,由于美国联邦储备法案q条款的实施,限制了美国储蓄及定期存款利率,导致了大量美元流向欧洲,美国一些大银行为了逃避国内的各种金融管制,纷纷到国外设立分行。美国政府为了限制资金外流,对外国在美国的借款及其它筹资实施征收利息平衡税,从而导致融资活动移向国外一些美国银行开始将债券的包销技术移植到欧洲中长期贷款业务上来。再则,由于技术的发展,生产日益国际化,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公布的数字,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母公司在1968年有7276家,在1973年有9481家,在1978年为10727家,所涉及的子公司在1968年最低数为27300家,1978年为82266家,1980年为98000家。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得其对国际资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这些公司对资本的每次需求金额往往较大,单家银行有时很难满足这种需求,而且也不愿承担如此大的风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多家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产生了。1968年,以银行家信托公司与利曼兄弟银行为经理行,有12家银行参加,对奥地利发放了金额为1亿美元的世界上首笔银团贷款。从此,银团贷款作为一种中长期融资形式正式登上了国际金融舞台,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种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高速起步阶段,时间是从1968年到1981年。这一阶段发展的特点是:

 

①发展迅速。 1968年,在银团贷款创新这年,当时银团贷款的总额为20亿美元,到1972年迅速上升到110亿美元。1973年,银团贷款迎来了第一个高峰,达到195亿美元。1974年,受美元两次贬值的影响,银团贷款有所回落,但到1975年,国际银团贷款又迅速回升,并以每年平均46%的比率增长。到1981年,银团贷款达1376亿美元,占国际资本市场长期贷款总额的74%。 ②贷款的市种以美元为主。1981年,国际银团贷款所采用的货币中,美元占到90%多,其次则为德国马克、瑞士法郎等。 ③贷款的发生地主要在伦敦,其次为香港、新加坡、纽约等。 ④借款国家以西方工业化国家为主,但是一些主要新兴工业国家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加,到1981年,非欧佩克发展中国家所利用的国际银团贷款占到整个国际银团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二,停滞和萎缩阶段。时间是从1982年到1986年。这一阶段,一方面由于以墨西哥等拉美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发生,使得银行风险扩大,直接后果是使国际银行界谨慎行事,收缩贷款;另一方面由于作为国际借贷资金重要供应者的石油输出国银行存款大量减少,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由贷款人转为借款人;再一方面由于西方工业国国内经济复苏对资金需求量增加,减少了资本的输出。结果使国际银行贷款锐减,而其中尤以国际银团贷款和欧洲货币贷款下跌最烈,1982年,两类贷款合计为982亿美元,1983年为380亿美元,1984年为301亿美元,1985年则进一步下降到189亿美元,跌倒了1973年的水平。

 

第三,持续发展阶段,时间是从1987年至今。由于债务危机的缓解,国际银团贷款又重新兴起;同时,主要西方国家顺应形势变化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以自由化为基本特征的金融改革,各国普遍放松对利率、金融和银行业务品种、业务地域的限制。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世界各国金融管制更趋宽松化,出现一股合并、收购与兼并浪潮,而此时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开放政策放宽了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正是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国际资本的流动规模空前加大和日益频繁,1990年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总额为4418亿美元,1994年增加到9676亿美元,其中,银团贷款占总融资额的20.96%,1995年前3个季度,国际资本融资总额为9230亿美元,其中银团贷款成交额为2647亿美元,比1994年全年增加了606亿美元。

 

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要素

 

  国际银团贷款在具体形式上千差万别,但是都具有一些基本的组成要素,这些要素根据其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三大类:组织要素、金融条件要素和费用要素。

 

1.国际银团贷款的组织要素

 

国际银团贷款的组织要素,就是指参与银团贷款的各当事人。一般说,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和担保人。另外,有的银团为了吸引更多银行参与贷款,还常常设有副牵头行、安排行等虚职。

 

1)借款人。国际银团贷款中的借款人主要有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国家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私人企业和国营企业)、国际金融组织等。借款人通过委托牵头行组织银团,配合牵头行起草资料备忘录,向牵头行披露充足的信息资料,接受牵头行和潜在贷款人的信用调查和审查,依据贷款协议合法取得贷款并按协议规定条款使用贷款,按时还本付息,按时依据贷款协议条款规定向各参加行提供自身的财务资料和其它与贷款使用有关的基本资料,接受因违约而承担相应的处罚。

 

2)牵头行。牵头行有时又称经理行、主干事行等,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牵头行通常是由借款人根据贷款需要物色的实力雄厚、在金融界享有较高威望、和其它行有广泛联系的、和借款人自身关系密切的大银行或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在银团贷款的组织阶段,牵头行是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银团未组成之前,牵头行首先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以承诺书的形式承诺为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基本条件,准备资料备忘录;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向潜在的贷款人发送资料备忘录和邀请函,应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介绍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并及时将各贷款银行的贷款条件转达借款人;物色起草贷款协议及其它相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并主持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对贷款文本协议条款的谈判工作及最后文本的签字;协助借款人准备首次提款的基本文件并监督各贷款人首期贷款的到位。牵头行对银团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对借款人的义务。根据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牵头行的承诺书的规定,牵头行的义务一般有:为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组织银团。 ②对贷款人的义务。主要有向贷款人如实披露借款人的全部事实真相,如果对重大事实作了错误陈述,或存在实质性遗漏,出现欺诈行为或疏忽行为,致使贷款人因此遭受损失,牵头行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国际银团贷款根据贷款金额的大小和组织银团的需要,可以有一个牵头行,也可以有多个牵头行。但是不管一个还是多个牵头行,如果不兼任代理行,那幺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牵头行就成为普通的贷款银行,和其它贷款人处于平等地位,和借款人也仅仅只是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贷款的管理工作由代理行负责。

 

3)代理行。代理行是全体银团贷款参加行的代理人,是代表银团负责与债款人的日常业务联系,担任贷款管理人角色的一家银行。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负责对借款人发放和收回贷款,承担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协调贷款人之间、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负责违约事件的处理等。

 

代理行的法定义务有以下五项:

 

(1).充当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桥梁。在银团贷款中,各个贷款人不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是把各自的承诺金额交代理行汇总,然后转交给借款人。同样,在费用支付及还本付息时,借款人先将费用及本息划交代理行,然而由代理行按银团各贷款人的贷款金额比例分付给各贷款人。代理行作为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桥梁,其主要工作是:接收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后,通知各贷款人按规定的时间、金额和划款路线放款,并及时将贷款贷记到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在贷款本金和利息偿还之前的一定时间,如1个月,书面通知借款人本期利息额及本金额及在各贷款人之间的分配金额;在到期日将收到的本息分付到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帐号上。作为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中间人,代理行应将其接收到的借款人因举借该项贷款而向银团发出的提款通知、提前还款通知书等文件及时通知银团内各参加行。同时,在采用浮动利率的银团贷款中,在上一个利息期结束后,应及时将下一个计息期的利率报价通知银团内各参加行及借款人、担保人等有关当事人。

 

(2).审查贷款发放所需要的先决条件。在国际银团贷款中,贷款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要在贷款协议中订立一系列使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必须等待贷款协议所规定的先决条件具备齐全,借款人才能享有提取贷款的权利,贷款人才有义务放款。作为代理行,需要审查:

 

①涉及全部贷款协议中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如表明借款人合法存在的文件、借款人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批准贷款协议的证明文件、借款人从政府有关当局取得批准对外借款的文件、贷款人取得的还款保证、法律意见书等; ②涉及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如资金的使用计划、证明陈述和保证依然有效的文件、证明没有违约或先兆性违约的文件等。代理行在审查认定这些先决条件后,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银团各参加行。如果代理行在审查这些先决条件时有疏忽,出具了不适当的证明书,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除非是用于国防建设或购买军火等可以享受豁免权国际银团贷款,一般的国际银团贷款特别是项目银团贷款,贷款人为了保证贷款是用于事先和借款人约定的用款项目,在贷款协议中一般都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为此,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监管帐户,规定一切与贷款使用有关的收支都需进入监管帐户。通过这一监管帐户,贷款人可以有效地防止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

 

(4).向银团各参加行提供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一般均规定,借款人、担保人须在财务阶段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通过代理行向各贷款人提供该阶段的财务资料,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以便贷款人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资金营运状况。如果代理行在审查这些财务资料时发现问题而未向参加行通报,则代理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处理违约事件。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都规定代理行有“违约通知”的义务,即在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或先兆性违约事件时,代理行应与借款人进行接触,以确定这种违约或先兆性违约事件是否真实,是否需要作出贷款终止或加速到期,并将违约事件的详情和与借款人接触的结果通知各贷款人。如果贷款协议规定贷款终止与否、加速到期与否由代理行决定,代理行应根据违约事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断。若代理行没有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作出错误的决断,参加行有权追诉代理行。

 

事实上,代理行为了减轻处理违约上的责任,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订立免责条款,如规定代理行对贷款协议是否履行、是否出现违约事件等均无调查、核实义务,代理行只对重大过失负责,对其它任何违约不承担责任等。代理行作为银团中一个承担较多义务的参加行,同时也享受较多的权利,简单他说,这些权利主要有:确认作为贷款先决条件的各种法定要求的权利、宣布借款人违约的权利、确定罚息的权利、因履行其代理义务产生的费用而取得备参加行补偿的权利等。

 

4).参加行:参加行是指参加银团并按各自的承诺份额提供贷款的银行。按照贷款协议规定,参加行有权通过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有权通过代理行取得一切与贷款有关的文件,有权按照其参与贷款的份额取得贷款的利息及费用,有权独立地向借款人提出索赔的要求,有权建议撤换代理行。参加行在银团贷款中的义务是按照其承诺的贷款份额及贷款协议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按期发放贷款

 

5).担保人。担保人是指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可以是私法人如公司,也可以是公法人如政府。担保人在银团贷款中的责任是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代替借款人履行合同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可以享受一定的权利,如受偿权、代位权、起诉权和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的权利。国际银团贷款中,除了上述当事人外,根据银团贷款的金额大小或牵头行组织银团的需要,有时还设有副牵头行、安排行等虚职,有时也将参加行按其参加份额的多少,将参加行分为高级经理行、经理行及参加行等不同档次。


作者: 1215    时间: 2009-12-25 13:40

2.国际银团贷款的金融条件要素

 

国际银团贷款的金融条件要素主要有贷款金额和市种、利率。期限等三个方面。

 

1)贷款金额和市种。贷款金额是借款人根据借款用途需要在委托牵头行组织银团、经牵头行承诺后确定的借款金额。它表明在银团中各参加行对借款人承担义务的上限,也是银团对借款人承担义务的上限。贷款金额一经借款人和牵头行商定,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改变小对于牵头行来说,贷款金额是其组织银团的基础之一。贷款金额是通过货币来表示的,货币是贷款金额的载体,不明确市种的贷款金额是毫无意义的。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由于借款人、贷款人往往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就使得贷款市种的确定远比双边贷款市种的确定复杂得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用于借贷的货币种类很多,但并不是每一种货币均适合不同借款人和贷款人的需要的。长期以来,美元一直作为银团贷款主要选择市种,其次有德国马克、英国英镑、日本日元及欧洲货币单位等。

 

对于借款人来说,选择银团贷款市种应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货币和用款货币、收入货币应尽量一致,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汇率变动,几种货币兑换而产生的外汇风险。 (2).选择流通性较强的可兑换货币。这样便于借款人资金的调拨和转移,一旦预见出现汇率风险,可立即通过货币互换等业务转嫁风险。 (3).充分考虑借款成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软货币的借贷利率较高,硬货币的借贷利率较低,但软货币所承受的汇率变动较硬货币更有利于借款人。 因此,借款人在确定借贷货币时应将利率和汇率两重因素一并考虑,以保证所借贷的资金成本最低。

 

2)利率。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通常采用的利率有两种:一是固定利率,它是银团与借款人双方商定,在贷款协议中规定整个贷款期间固定不变的利率作为贷款的适用利率;二是浮动利率,它由基本利率加利差两部分构成,其中利差一般是固定的,而基础利率是随着时间的变动而变化的。目前,被较多选择为基础利率的利率有libor、hibor、sibor及美国优惠利率等。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是指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至贷款本金利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期限。国际银团贷款的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则10~20年,但一般常见的是3~10年。根据不同时期内贷款本金的流向不同,可将贷款期限划分为三个时期,即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1).提款期,也称承诺期。是指借款人可以提取贷款的有效期限,一般从合同生效日始,至一个规定的日期终止,如30个银行营业日或60个银行营业日或更长。在这期限内,借款人可以一次提取全部贷款或分次提取贷款。如果在提款期到期日没有提取全部贷款,则未提取部分金额自动取消,借款人今后在该合同项下不得再次提取贷款,这一时期的特点是贷款本金由贷款人流向借款人。 (2).宽限期。是指从提款期结束日起至第一次贷款归还日所构成的时段。在这期间,借款人只要按合同规定通过代理行向各贷款人支付利息,而贷款本金则无须偿还。 (3).还款期。是指从合同规定的第一次还本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在整个还款期内,贷款本金可以分若干次在每个付息日偿还。

 

3.国际银团贷款的费用要素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各参加行在银团中的地位不一样,所承担的作用不同,因此参加行所取得的收益也是有区别的,这就决定了各参加行须从利息以外得到各自的补偿,银团费用的作用就在于此。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由借款人在利息外支付的费用一般有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杂费等,这些费用对借款人来说是筹资成本的一部分。

 

(1).承诺费。这是一般银团贷款中均存在的费用。由于贷款协议签订日和借款人实际用款日期具有一定的间隔,而且大多数银团贷款可以分次提取,贷款协议中对具体的提款日也不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允许提款的期限内,贷款人要准备一定的头寸以备借款人提款,而这备用头寸对贷款人是没有利息收入的。因此借款人必须补偿贷款人因准备头寸而放弃的利息收入。承诺费通常是从合同签字日或从首次提款日起算,至提款期结束,根据贷款未提款余款部分按事先双方约定的费率计算,承诺费的费率一般在0.125%~0.5%之间。但是,如果根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借款人在较短期限内,如1个月,一次提取全部贷款或者提款期限虽较长,但提款是按计划进行的,则借款人可以免付承诺费。 (2).管理费。这是一般银团贷款中均收取的一种费用。起先,管理费是由借款人支付给牵头行用于补偿其在组织银团中所作的特殊贡献,但是后来逐步演变成借款人在利差以外对各贷款人融资成本的一种补偿。管理费一般由借款人一次性向银团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率支付,然而由代理行按各贷款人在银团中的参加份额分付给各代款人。管理费的费率一般在0.25%~0.5%之间。 (3).代理费。在银团贷款中,由于代理行承担着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作用,负责银团贷款的管理工作,因此他和其它银行一样取得借款人同样的补偿外,还必须从借款人处取得特殊的补偿。这种补偿就是通过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实现的。一般情况下,代理费的多少取决代理行的工作量的大小,如果银团的参加行多、提款次数多、还款次数多,则代理费就高,代理费的费率一般在0.125%~0。5%之间,由代理行和借款人协商而定,一年一付。 (4).杂费。这也是银团贷款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费用,由借款人向牵头行支付,用于补偿其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通讯费、印刷费、交通费等费用。杂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由牵头行向借款人实报实销;另一种方式是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率收取。 在实际中以第一种方式为多。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除了上述四种常见费用外,由于银团贷款形式的不同或银团内部组织的不同,可能还有安排费、包销费等费用形式。

 

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

 

  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指的是以确保银团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义务的履行或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它是借款人对银团贷款参与行提供履行债务的特殊保证,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是银团参与行是否愿意提供贷款的重要条件。

 

1.担保的法律性质。一般来说,银团贷款担保的法律性质是围绕它与贷款协议的关系��从属性还是独立性、债务的承担是第一性还是第二性责任、偿付是无条件还是有条件的等问题的一系列规定。明确担保的法律性质是规范担保人及其贷款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对担保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国际上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阶段:

 

(1).传统意义上的担保认为,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所谓从属性指的是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承担着和贷款合同范围和标准一样的责任,保证人和借款人享有同样的抗辩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着借款人的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所谓补充性指的是在保证合同的法律关系上,保证人是第二债务人,只有当主债务人即借款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有责任承担付款责任,而且对于贷款人来说,只有在对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抵债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②担保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这和赔偿担保书中的担保人所承担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不一样。③对价是此类担保的基础。

 

(2).现代意义上的担保认为,担保是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成立的独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担保是一项独立的承诺,一经签署,担保人就向债权人做出了一种赔偿保证,只要债权人能满足担保书的履行条件,担保人就必须履行偿付责任,这种偿付责任不依赖于基础合同而独立存在。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一规定赋予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担保合同性质的权利,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担保合同性质的情况下,才按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的定性原则来处理。 ②担保人在这种独立的担保中往往要承担无条件的担保责任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排除了传统担保中担保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时,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担保合同规定的书面索陪文件,担保人就应承担偿付责任,而无须等先行处理借款人的资产仍不足以履行责任之后再向担保人提出索付,除非担保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债权人的要求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否则担保人无权拒付。

 

2.国际银困贷款担保的作用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担保作为借款人取得贷款、保证贷款人资金安全的一种手段,已成为银团内各参加行提供贷款的前提条件,其基本作用如下: (1).担保有利于贷款人转移风险。银团贷款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银团的各参与行在贷款活动中,往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防范风险,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转移风险,即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他人来承担,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人可以得到补偿。在担保贷款中,银行将贷款风险转移给了保证人。 (2).担保有利于担保方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督。担保方一旦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进行担保,就开始承担或有责任,同时,由于在国际银团贷款中,担保人和借款人具有密切的关系,如他可能是借款人的开户银行或母公司。这样,担保方就会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督,防止借款人不将贷款用于规定项目,监督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显然,这有利于银团贷款行防范风险。

 

3.担保的种类

 

根据所属法律范畴的不同,担保可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1)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又称物权担保,指的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自己的有形财产或权益财产为银团债务的履行设定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其债务,贷款人可以处分作为担保品的财产而优先得到清偿。物的担保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抵押。根据我国担保法的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贷款合同的担保,当其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抵押合同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分为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现在的和将来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和无形资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固定抵押是指债务人以不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 (2).质押。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质押合同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根据担保的物权不同,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指的是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人的担保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保证书、备用信用证和安慰信。

 

(1).保证书,也称保函。根据“国际担保书统一法(初稿)”的定义,保证书指的是具有独立性质的一项承诺,由一家银行或其它机构或个人作出,不论是否经由另一家银行、机构或个人提出此种请求或指示,承诺在接到索款要求时,按照所承诺的条件,向另一人支付一笔确定数额的或可以确定数额的指定通货或记帐单位。而索款要求是以承诺书中规定的方式提出的。条件是,作出该承诺是为了保障受益人不致因委托人不履行某种财政义务或其它义务或因另一特定风险而受害。这是目前担保方式的主体。 (2).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代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行承诺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时保证为其支付。它源于信用证,是信用证的特殊形式,因此又称担保信用证。 (3).安慰信。安慰信一般是有母公司或是政府写给贷款人对于他发放给子公司或一个公共实体的贷款表示支持的信,他通常是在担保人不愿接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形式。 尽管在国际银团贷款中,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形式较多,但是,由于物权担保的处置受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影响,难度较大,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不采用物权担保形式,而采用人的担保,尤其是采用保证书担保形式。

 

4.担保的主要条款

 

  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书一般是由牵头行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拟订的,内容一般包括“对价”、“担保条件”、“担保责任”、“陈述和保证”、“见索即付”、“延续担保”、“延期、修改和和解”、“税收费用”、“适用法和司法管辖”等条款。

 

1)对价条款。在银团贷款的担保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担保人出具担保书,”这里担保书的对价就是银团贷款人给予借款人贷款,也就是说担保人通过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所得到的回报是银团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对价原则在不同的国家重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在英格兰法上对价是适用于一切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对价,没有对价,合同就不能成立。其它法系对合同的对价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在我国企业向外国金融机构的筹资合同中,往往必须具备这一条款,因为在适用法的选择上往往以香港法或英国法为主。根据英国法,对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于银团贷款的合同是书面的,因此对价也必须是书面的。 (2).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如果贷款人已经放款或者已经承诺放款,由于这种对价已经作出,属于过去的对价,担保书也就成为无效的许诺。 (3).尽管对价允许不明确,但在实践中通常要正确无误地写明对价的具体金额。 (4).对价的内容可以是多样的。在银团担保中,银团贷款人同意放弃对借款人违约的追究、同意宽限还款期等都可以成为担保的对价。

 

2)担保条件。在银团贷款的担保书中,一般都会写明“本担保书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或“本担保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等措辞。“无条件”是指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贷款人在没有用尽一切补救措施向借款人要求清偿规定的情况下,即可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不可撤销”是指未经贷款人(担保合同的受益人)的同意,担保人不得解除担保合同。在贷款合同中写定这样的措辞,主要的作用有:

 

(1).确立了银团贷款人对担保人的立即追索权,这样使得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贷款人无需用尽一切救济办法便能向担保人要求清偿。 (2).确立了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受到贷款合同的变化而影响。

 

3)担保责任。在银团贷款中,若有一个担保人承担贷款的担保,那幺该担保人就必须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但由于国际银团贷款金额一般均较大,有时担保人往往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一般讲,当担保人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担保人的责任可能是下述几种:

 

(1).共同责任担保。即每个担保人对全部贷款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借款人违约时,银团贷款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或向所有担保人提出清偿请求。 (2).各别责任担保。即每个担保人只对借款人一定比率的债务承担担保债任,当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只能向每个担保人提出其担保比例上限范围内的清偿要求。 (3).各别和共同责任担保。在这种担保责任下,当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提出清偿要求,也可以向所有担保人提出清偿要求,在向一个担保人提出清偿要求未能满足其要求时,还可以向其它担保人提出清偿要求。总之,这种担保形式综合了上述两种担保责任的优点,因此广泛地被国际银团贷款所采用。

 

4)陈述和保证。陈述和保证条款是担保人为了明确其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而向银团代理行作出的保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担保人是具有充分的授权和权力行事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并已取得了担保所需的所有批准文件,如列入国家对外担保计划的批文。 ②除非国家另有法律规定,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和其它合同下的担保责任具有同等地位。 ③担保人不存在对本合同的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负债。 ④担保人在每个财务报告期结束后的××日内向代理行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5)见索即付。在担保合同中一般都有这样的条款:“本担保人在收到代理行发出的书面索付通知书的调日内,向代理行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本金及利息、费用”,这条款即是见索即付。见索即付是指一旦贷款人向担保人提出付款指示,担保人就必须立即付款。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在担保人采取任何诉讼或其它手段对借款人或任何其它入采取行动之前,担保人的义务已经履行,一经代理行提出要求,担保人即应通过代理行向贷款人赔偿相应的费用或损失。

 

6)延续担保。在担保合同中,一般有“本担保合同是延续不断的担保,直到借款人清偿完毕所有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及其利息、费用为止”的条款。规定这样一个条款,可以使贷款人得到担保人的同意,在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未清偿完毕之前,担保人将不会部分或全部解除担保责任。避免贷款人因担保合同期满而无法向担保人索付现象的产生,确实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7)延期、修改和和解。在担保合同中一般都规定,未经担保人同意,贷款人和借款人达成延长借款人清偿贷款期限、或对贷款协议条款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或贷款人同意减少借款人的义务(即达成某种和解),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被自动免除。

 

8)税收费用。一般担保人在合同中均承诺,担保人将通过代理行补偿贷款人因执行本担保合同而发生的费用,贷款人取得的收益是足额的、无任何抵扣的。

 

9)适用法和司法管辖。一般内容包括:

 

①选择什幺法律作为适用法,如本合同适用于香港法。 ②选择什幺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目前,一般选择和适用法有关联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③确定诉讼代理人。


作者: 1215    时间: 2009-12-25 13:41

国际银团贷款的管理

 

  银团贷款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一旦经借贷双方及其它当事人签约后,银团贷款就进入了贷款的管理阶段。这时贷款的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提款、还本付息及其它有关事务的处理。

 

1)银团贷款的提款

 

(1)准备提款文件。提款文件的准备是由借款人在代理行的配合下进行的。其首要工作是借款人的最高权利机构如董事会必须批准已经签署的贷款协议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代理行出具有关的决议。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方便工作,董事会可以授权多个代表在贷款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可以由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再授权他人在贷款相关协议如提款通知书等上签字。授权格式如下:

 

授权委托书

 

××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就××项目1亿美元国际银团贷款特作以下授权:

 

a.授权本公司副总经理××先生、财务部经理××女士在本次银团贷款提款通知书及其有关文件上签字。b.本总经理承诺对××先生、×××女士签署的本次银团贷款提款通知书及其有关文件承担一切义务和责任。c. ××先生和×××女士的签字样本:

 

××先生……(签字)×××女士……(签字)

 

×××开发有限公司:(签章)。×××总经理:(签字)。××××年××月××日

 

除了上述授权证书外,其它属于提款先决条件的一般还有: ①借款人的合同、章程及上级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营业执照、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的批复件、建设工程许可证、工程开工证。 ②担保人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批文、有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和签字样本。 ③借款人和银团方各自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④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的诉讼文件接收人同意承担接收转交诉讼文件工作的不可撤销的承诺信。 ⑤用款计划书。 ⑤其它贷款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

 

 (2)进行外债登记和开列外债专户。我国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银团贷款协议签约后的15天内,就必须持贷款协议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向当地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领取国家外管局颁发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申报的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主管部门、本外币开户帐号及开户银行;债务类型、偿还类型、借款用途、借款市别及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是固定还是浮动;债权人名称、国别;担保人名称、担保比例、担保金额;还款来源、还款依据、还款方式。借款人在领取了“外债登记证”后,就可以凭此证到代理行开列外债专户。

 

(3)借款人支付和代理行分付贷款的前端费用。一般讲,在贷款协议中有专门条款对诸如管理费等前端费用的支付和分配作详细的阐述。以管理费为例,一般在协议中都规定,在贷款协议签署后的××个银行营业日内借款人必须将上述费用通过代理行支付给各参与行。借款人必须根据合同条款按时支付管理费,否则就有构成违约的危险。而代理行在收到借款人支付的管理费后,必须马上根据各行承诺贷款金额的大小将管理费分付给各参与行。为此,代理行首先需要通知各行将划款路线告知

 

代理行。通知的样本如下:

 

致: ××银行

 

事由:××开发有限公司××项目1亿美元银团贷款

 

根据×××年××月××日签订的上述银团贷款协议××条××款的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协议签订后的××个银行营业日内将管理费支付给代理行。为了使管理费能及时分付到贵行,希望贵行在××月×日之前将贵行在纽约的帐号按以下格式通知我行:

 

收款行:受益人:帐号:你真诚的!abc银行上海市分行。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代理行在收到借款人的管理费及各行的划款路线后,就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管理费分付给各参与行,并及时支付的事由通知各行,通知书的格式如下:

 

致:××银行

 

事由: ××开发有限公司××项目1亿美元银团贷款

 

我们,abc银行上海市分行,作为上述银团贷款的代理行,已收到借款人支付的上述银团贷款管理费(总计×××美元)。现在,我们根据各行参与银团的承诺金额,将管理费分付给贵行。有关分付的信息如下:

 

金额: ××美元。收款银行:纽约,银行家信托公司。受益银行:××银行。帐号: 0408791。起息日: ××××年××月××日。事由: ××开发有限公司银团贷款管理费

 

你真诚的!abc银行上海市分行。授权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借款人在准备好所有的提款先决条件文件及支付了贷款的前端费用后,就可以按贷款协议规定的格式向代理行发出提款通知书。提款通知书的格式如下:

 

致:代理行abc银行上海市分行及下列贷款人

 

⑴×××银行;⑵×××银行;⑶×××银行;⑷×××银行

 

××××年××月××日签约的1亿美元银团贷款

 

根据××××年××月××日签约的上述银团贷款协议,我们再次提交通知准备在该协议项下于××××年××月××日提取美元1亿元。此金额请贷记我们在abc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帐户,帐号为人3004573。

 

贷款仅仅使用于贷款协议第×章规定的使用目的。

 

我们确认:(1)我们在贷款协议第×章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及第×章的承诺,截至发出本通知日,仍保持真实和正确,无论积极承诺还是消极承诺均无违反。(2)截至发出本通知日,无违约及先兆性违约事件发生。

 

协议中所用的条款在木通知中仍具有同等含义。

 

××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字)

 

职务:

 

(4)代理行发出提款通知。代理行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所有提款先决条件文件后,应及时将这些文件随同贷款前端费支付的有关凭证一同交银团所聘请的律师,由律师代表所有贷款人根据贷款协议要求认真审阅检查这些文件内容是否齐全、提交方式是否正确等,在所有一切均符合贷款协议的要求后,出具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代理行在取得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后,就可以向各行发出借款人提交的提款通知书及代理行的支付通知。代理行的支付通知格式如下:

 

致: ××银行

 

事由: ××开发有限公司1亿美元银团贷款

 

提款通知书(见附件1)及根据贷款协议第×章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我们和××律师事务所已经查阅了上述文件,并在止匕证实所有的文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已满足了提款的先决条件(见附件2,律师意见书)。

 

所以,我们在此向贵行提交支付通知,内容如下:

 

支付日:××××年×月×日;起息日: ××××年×月×日;金额:××××万美元;收款银行:纽约,花旗银行;受益人: abc银行上海市分行;帐号: 19458098;利息期:××××年×月×日~××××年×月×日(六个月)

 

libor:根据路透社起息日为××××年×月×日;伦敦时间各参考行上午11:00 libor计

 

事由:××开发有限公司1亿美元银团贷款;若有何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谨祝商棋!;abc银行上海市分行;授权委托人:(签字);职务:

 

××××年×月×日

 

  各参加行在收到代理行的支付通知及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和律师意见书后,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应及时将自己在银团中承诺的贷款份额按代理行指定的划款线路付到代理行的帐号上,由代理行将上述款项贷记借款人的帐户。代理行在收到所有参加行的贷款金额后,应及时将第一个计息期的计息利率通知各参与行、借款人等当事人。计息利率通知格式如下:

 

致: ××银行

 

事由:××开发有限公司1亿美元银团贷款

 

我们,abc银行上海市分行,作为上述银团贷款的代理行,现将本贷款的第一个利息期的利率通知贵行如下:

 

利息期:六个月,起于××××年××月××日,终于××××年×月×日;libor:5.5625%(根据起息日为××××年××月××日,伦敦时间上午11:00路透社的报价);利差:1.125%;计息利率:6.6875%;若有异议,请尽快与我们联系。祝商棋1;abc银行上海市分行;授权签字人:(签字);职务:

 

××××年××月××日

 

至此,提款工作全部结束。下一阶段,就进入了贷款的还本付息阶段。

 

2)银团贷款的还本付息

 

  银团贷款协议一般对贷款的付息和还本均有具体规定,借款人必须根据协议要求,在代理行的协助下,按时还本付息。以下是第一次还本、第四次付息,付息日和还本日为同一天,代理行和借款人的主要工作。

 

(1)代理行向各参加行发出利息支付通知。代理行在还本付息日的前40个银行营业日,必须向各参加行发出本期还本付息清单通知,供各贷款人核对还本及付息金额,做好还本付息准备。同时将下一个利息期的具体时间范围一并通知各行,以便各行做好资金的拆借工作。通知的格式如下:

 

致: ××银行

 

事由:××开发有限公司1亿美元银团贷款

 

  根据上述银团贷款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本银团贷款的第一个还本期和第四个利息期将于××××年××月××日到期。为了做好此次还本付息工作,我们,abc银行上海市分行,本银团贷款的代理行,现将具体事项通知贵行如下,希望贵行核准后在××月××日前将具体意见通知我行。

 

  利息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共6个月;计息天数: 181天;利率:6.6875%;利息:××万美元;还款本金:××万美元;收款银行:纽约,花旗银行;受益银行:××银行;帐号: 19458098

 

  下一个利息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6个月;下一个libor:根据路透社起息日为××××年××月××日伦敦时间各参考行上午11:00libor计;事由: ××开发有限公司1亿美元银团贷款还本付息;祝商棋!您真诚的!授权代表人:(签字);职务

 

××××年××月××日

 

(2)代理行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代理行在收到各贷款人的还本付息回执后,应立即将还本息情况通知借款人,通知的样本如下:

 

通 知

 

××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由我行牵头并代理的1亿美元银团贷款协议有关条款规定,贵公司所借的此项外汇银团贷款的第四个利息期及第一个还款期将于××××年××月××日到期。

 

  此项外汇银团贷款第四个利息期的利率为6.6875%,期限为6个月(××××年××月××日~××××年××月××日),实际计息天数为182天,因此利息总额为×××万美元。

 

  第一个还款期应还本金为整个贷款金额为20%,即为2000万美元。因此贵公司本次应还本付息的总额为:

 

  其中: (1) ××银行利息××万美元,本金×××万美元;(2) ××银行利息××万美元,本金×××万美元。…………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外汇贷款利息和本金的支付需经该局审查核准,困止匕我们希望贵公司在××月××日前办妥有关手续,以便还本付息能按时进行。

 

此致!

 

abc银行上海市分行

 

授权签字人: (签字)

 

职务:

 

××××年××月××日

 


作者: 1215    时间: 2009-12-25 13:42

(3)借款人凭代理行的还本付息通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核准手续。借款人在收到代理行的还本付息通知后,应及时凭此通知及贷款协议副本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取得外管局签发的“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并将其交代理行,同时将还本付息资金划入还本付息专户。

 

(4)代理行用t/t分付本金和利息。代理行在收到借款人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及资金后,应在还本付息日前两天用t/t方式将各行的份额通过纽约清算系统分付到各行。

 

(5)代理行确定并通知各当事人下一个利息期的利率及期限。代理行应该在查明下一个利息期的libor的当天,用电报或电传形式将下一个利息期的利率通知各当事人。

 

国际银团的组织准备

 

  国际银团贷款的组织准备是银团贷款的基础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包括借款人取得借款的外债指标、借款人授权金融机构组织银团、借款人和受托金融机构准备文件和对外发送文件。

 

1)取得国际银团贷款借款指标

 

  国际银团贷款是我国现有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有外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借用外债总额的合理性,保持外债规模的适度性,防止债务危机的发生,我国对借用外债实行了严格的规模管理。因此国内借款人为筹借国际银团贷款,首先必须将借款计划报国家有关部门并取得借用商业贷款的额度和指标。

 

我国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基本管理办法

 

a.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基本管理办法。我国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宏观管理,采用的是指标控制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有四个方面:

 

a.规模控制。国家通过两类计划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规模控制。一类是中长期借用国际商业性贷款计划,它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相衔接,确定全国在计划期内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和分地区、部门规模以及主要建设项目。另一类是年度借用国际商业性贷款计划,它主要确定全国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总规模,并正式下达对外签约生效的大中型项目当年支付的国际商业贷款数额,以及地方、部门所属项目的用款额度。 b.分级审批。根据申请国际商业贷款的数额,实行分级审批。审批的权限为:京、津、沪三市、辽宁省、大连市、广东省、海南省为1000万美元,其它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及有关专业部门为500万美元以下。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 c.窗口管理。对外筹措国际商业贷款需经过国家指定的或经批准的国内金融机构进行。未经批准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不得从境外取得贷款。擅自筹借的商业贷款,国家将不允许对外偿付本息。目前,国内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的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建行、工行、农行、中信及上海、天津、广东、福建、海南、大连等沿海省市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另外,经批准的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参与对外筹资。 d.统计、监测、监督制度。借用各类国际商业贷款的单位在贷款签约后,必须及时到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外债登记。每次偿付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报送贷款偿还计划,并在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对外偿还贷款应付的本息。

 

b.管理体制。在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国家或地方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双重管理体制。其中国家计委或地方计委负责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管理。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每年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总规模,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每年的年初向当地计委下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指标,然后由各地计委或部门根据所属企业上报的借款用途、外汇平衡情况、偿还能力等申请情况,向企业下达借款指标,列入国家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凡未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不能得到贷款指标,不得从境外筹借商业贷款。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工作,负责国际商业借、用、还三方面的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企业提供的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有关证明及其它必须条件,审查借款人资格和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对外借款。未经外管局批准,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不能生效,外管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号,借款本息不能汇出。

 

2)取得商业贷款指标

 

企业在决定借用国际银团贷款后,就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借款相关材料,以争取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和取得借用商业贷款指标。企业需向地方计委或国家计委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外资方案。内容必须包括借用国际银团贷款的市种及金额、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贷款的主要用途、项目的经济效益初步测算及外汇平衡情况、贷款偿还方式及偿还责任、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等。在借款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后,企业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计委批准其借用国际银团贷款的批文、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贷款条件意向书(内容包括贷款人名称、贷款金额及货币市种、利率及其它费用、期限及宽限期及其它金融条件)、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担保人情况及有关单位允许担保的批文(若是中资机构担保,则需提交计委纳入利用外资计划的批文)、牵头行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它财务报表,银行分行还需提供其总行的授权及外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一旦外管局批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企业也就取得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指标。

 

3)委托全融机构组织银团

 

  企业一旦取得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借款指标后,就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为其准备银团贷款的组织工作。委托一般包括提交借款委托书、金融机构接受委托和借款人正式授权。

 

(1)向金融机构提交委托书。借款人在取得筹措国际银团贷款的批准后,就应该向金融机构提交委托书。针对不同的情况,借款人可以只向一家金融机构提交委托书,直接委托该家金融机构作为牵头行为其组织银团贷款;也可以同时向多家金融机构提交委托书,然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谁作为牵头行。委托书的样本如下:

 

致: abc银行上海市分行:

 

  我公司×××开发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外经贸委及××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总投资为1亿美元,注册资金为8000万美元,现因开发××项目,需总投资2亿美元,其中我公司自筹1亿美元,其余1亿美元缺口,经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请贵行组织外汇银团贷款1亿美元,期限5年。贷款有××银行××市分行提供担保,请贵行协助筹资为盼。

 

  附件: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合资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银行××市分行的担保承诺书、国家计委及外管局就同意担保人担保的批文,请查收。

 

董事长(签字)

 

企业公章:

 

×××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作者: 1215    时间: 2009-12-25 13:42

4)金融机构接受委托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无论借款人是直接单独委托自己作为牵头行组织银团贷款,还是借款人同时委托多家金融机构以期望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牵头行,金融机构均必须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以决定是否接受借款人的委托。金融机构的市场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借款人及借款项目的调查,主要包括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对借款人的资本及财务状况调查、对借款人合法性调查、对借款人投资单位的调查、对项目的行业调查、对项目的合法性调查、对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调查、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及提供担保的合法性调查等;二是对金融市场的调查,主要包括对现在及将来一定期限内的国际金融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的调查、对利率及其它资金成本的情况调查、对同类项目的市场偏好情况的调查等。金融机构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基本调查的基础上,可以确定是否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如果接受委托,金融机构就应该向借款人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同意接受委托的表述。如“经研究,我行原则上同意为贵公司组织总金额为:亿美元、由××银行××市分行提供担保的国际银团贷款。” (2).安排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代理行的名称、基础利率及加息率、费用种类及费用率、税收的种类及承担者、提款期限及提款方式、还款和还款方式及提前还款、适用法及管辖法院。 (3).贷款承销方式。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对借款人的委托金融的承销方式有两种形式,一是尽最大努力承销。这种承销方式是指牵头行承诺尽最大努力按所提的贷款基本条件组织银团,如银团不能组成,牵头行不独自承担提供全部贷款,银团组织成功与否的风险完全由借款人自己承担。二是包销方式。这种承销方式是指牵头行承诺按所提出的贷款的基本条件组织银团,若银团无法组成,则由牵头行以同样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全部贷款。在银行的承诺书中明确承销方式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因为这关系着组织银团的风险由谁承担,而且承销方式的不同还影响到借款人的筹资成本,因为在后一种承销方式中,借款人往往要向牵头行支付一笔为贷款总金额0.5%~0.25%贷款包销费以补偿牵头行承担的风险。 (4).其它有关的条件。如牵头行提出借款人的投资方即股东应对项目的超支及亏损提供担保。以下是一份常见的牵头行的承诺书:

 

致: ×××开发有限公司:

 

贵公司×年×月×目的委托书及所附材料收悉。经审查决定,我行原则上同意为贵公司组织总金额为1亿美元、由××银××市分行提供担保的国际银团贷款。

 

该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如下:

 

代理行: abc银行上海市分行。

 

贷款期限:从借款人提款日起5年。

 

利率: lisor(6个月)+0.5%

 

安排费:为贷款总金额的0.25%。

 

承诺费:为贷款总金额的0,5%。

 

代理费:每年5万美元。

 

杂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由借款人承担。

 

税收:因本银团贷款而发生合,由贷款人承担的印花税及预提税应由借款人予以补偿。

 

提款:在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第30个银行营业日、第210个银行营业日分别提款5000万美元。

 

还款:在借款人提款日起36个月、42个月、48个月、54个月、60个月后得当日按贷款总额20%归还。

 

提前还款:允许提前还款,但还款的资金必须是来自于项目的直接产出,还款的金额必须是500万美元的整数倍,并且必须在还款前30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

 

承销方式:牵头行承诺采用包销方式为借款人筹措1亿美元,包销费用率为贷款总金额的0.5%。

 

适用法:本银团贷款协议及其它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相关的文件以香港法为适用法。

 

管辖法院:本协议由香港法院管辖。同时,贵公司的各股东须按出资比例出具工程超支担保和营业亏损担保。

 

以上条件若贵公司能接受,请速递交授权委托书,以便我行及时组织银团。

 

abc银行上海市分行。(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作者: 1215    时间: 2009-12-25 13:42

5)借款人对金融机构授权

 

  借款人在接到银行的承诺书后,应着手进行对银行提出的贷款基本条件的研究。如果借款人是采用同时向多家银行委托的,则借款人必须在研究各家银行的承诺书后,对各家银行承诺的贷款基本条件进行比较研究,选择一家对自己最有利的银行作为组织国际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并随后向该家银行发出授权该银行组织银团的授权书。以下是借款人对银行授权书的样本:

 

致: abc银行上海市分行:

 

贵行×年×月×日的贷款承诺书已收悉,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完全接受贵行提出的贷款条件,在此委托贵行作为牵头行组织总额为1亿美元的国际银团贷款。×木公司在此授权贵行,无须经本公司同意,贵行即可以进行以下工作:(1)选择银团的参加行及决定他们在银团内部的分工。(2)聘请律师和相关的咨询机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3)准备和起草资料备忘录及贷款协议等有关文件。(4)组织贷款协议及其它相关文件的签字仪式。(5)其它组织银团所需要的工作。

 

上述委托和授权自本函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董事会决议)

 

×××开发有限公司(签章)

 

董事长(签字)

 

年月日

 

6).准备资料备忘录及对外发送

 

  牵头行在取得借款人组织银团贷款的授权书后,首先需要做的是编制有关项目的资料备忘录,并随同邀请信一同发送潜在的愿意参加本银团的所有银行。

 

(1)资料备忘录的作用和编制。资料备忘录也称信息备忘录,是由牵头行分发给各潜在的参加银团的银行,作为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主要作用是为贷款银行决定是否参加银团时对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项目概况、贷款安全、贷款条件作出评估的基础。资料备忘录的编制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a.牵头行应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作为编制资料备忘录的基础。资料备忘录是由牵头行准备的,但其内容涉及的是借款人和借款项目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这些资料均应该由借款人提供,牵头行不应脱离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来编制资料备忘录。一般讲,借款人向牵头行提供的资料包括:借款人的成立批文、合同章程、前三年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立项的政府批文、担保人的合同章程及财务资料、政府允许担保人为本银团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等公开或不公开的资料。 b.内容力求真实、全面、完整。资料备忘录是牵头行向潜在的参加行披露借款人及项目等基本情况的一份文件,潜在的参加行是根据独立对这份文件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参加银团的,牵头行在准备资料备忘录时应尽可能地包含所有可以而且应该包含所有有关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尽可能地将潜在参加行在贷款决策时需要审查的问题包含在资料备忘录中,以免参加行因资料备忘录中信息不齐而无法准确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作出评估,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最终影响贷款的认购过程。同时,牵头行在准备这一文件时,不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项目的财务分析作出自己导向性意见,以免影响各行决策。 c.牵头行应对资料备忘录中的误述承担责任。误述是指资料备忘录中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误述责任主要有两种: ①欺诈责任。牵头行在准备资料备忘录过程中,明知其内容不真实,或对备忘录中内容真实与否毫不在意,该牵头行将构成欺诈罪,须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②过失责任。牵头行因疏忽而使备忘录出现误述或遗漏,使收到备忘录的银行因此受到损失,牵头行应对此负责,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向受到损失的银行提供赔偿。 d.资料备忘录是保密的。资料备忘录是牵头行以书面形式向各邀请银行全面反映借款人及借款项目的经济、财务及其它相关信息的法律文件,同时,还包含着牵头行组织银团的报价及其它组织策略,因此是一份机密文件,对此,牵头行必须在资料备忘录的封面上明显处注明“机密”字样,在内容上必须表明“该资料备忘录是仅供各银行参加银团的决策参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部分或全部内容,不得用作其它目的。”


作者: 1215    时间: 2009-12-25 13:43

(2)资料备忘录的基本内容

 

  资料备忘录的基本内容有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牵头行的声明;二是资料备忘录正文。

 

  a.牵头行的声明。由于各国政府对牵头行利用资料备忘录向外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有一系列的限制,因此牵头行在向各个潜在的参与行发送资料备忘录时,往往在资料备忘录前单列一份牵头行声明,声明的内容一般如下:

 

  abc银行上海市分行作为牵头行受借款人×××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借款人组织总金额为1亿美元的国际银团贷款,准备以下内容的资料备忘录。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本资料备忘录中资料是牵头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编制的。借款人已经向牵头行确认,在该资料备忘录中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的、完整的、正确的,由借款人所作的对未来的预测是合理的、公正的。牵头行并没有独立的对资料备忘录中的资料和预测作说明或评论,牵头行对资料备忘录中所包含的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作任何的明示或暗示保证,资料备忘录的发送并不意味着其内容及测算在今后任何时间内都是准确的。该资料备忘录仅是向所有愿意参加本银团的金融机构发送的。每个未来的银团参与行在作出是否参加银团决定时,对借款人的性质、背景、信誉和财务状况作独立的调查和评估,资料备忘录的发送并不意味着牵头行向所有金融机构作任何的推荐,资料备忘录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别无他意。在未征得借款人同意之前,资料备忘录中的任何内容,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均是保密的,不得拷贝,用于其它目的。

 

b.资料备忘录的基本内容。

 

a.贷款的基本条件。在资料备忘录中,贷款的基本条先需要说明的部分。这些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借款人的名称;拟借贷款的金额及市种;牵头行和代理行的名称;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均需说明;提款期及提款方式:如规定在贷款协议签订后的30个银行营业日内分一次或多次提款,每次提款的金额必须是10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的整数倍;还款。如规定在提款后的两年后的当日开始还款,还款的金融是贷款总额的20%,以后每隔半年后还20%,直至全部贷款还清;提前还款。如规定提前还款的金额不得少于500万美元,还款资金的来源是贷款项目本身产生的效益,必须提前30个银行营业日通知代理行;利率。如规定采用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加一个利差如1.125%为贷款利率;税收。说明税收的种类及承担者;费用,应该列明费用的种类及每一类费用的金额或费率,如管理费是整个贷款金额的0.3%;适用法及司法管辖。确定采用什幺法律作为本贷款的管辖法律及哪一国法院是管辖法院;各行的参加金额。必须明确银团拟设立的参加行等级及每个等级的参加金额;如下例:牵头行:承担金额1000万美元;副牵头行:承担金额500万美元;高级经理行:承担金额300万美元;经理行:承担金额200万美元;担保人及担保责任。明确贷款由谁提供担保,如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那幺每个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各是多少,是承担各别还是共同担保或是各别和共同担保。

 

b.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这部分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如借款人是国营公司还是合资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是在哪一年经政府什幺部门批准成立的,其投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是谁,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简介。借款人经营范围:说明经国家批准的借款人主营及副营业务,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品种;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及管理阶层的设置,员工的素质及构成;借款人股东单位的介绍,其内容和借款人介绍的内容基本相同。

 

c.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根据国际惯例,借款人必须向牵头行提供前三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财务状况变动表。牵头行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这些财务报表,将主要内容明列在资料备忘录中,如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存货、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原值及净值、在建工程、无形及递延资产、总资产、短期借款、预收帐款、应付帐款、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等,另外应将有关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列表说明。

 

d.借款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主要介绍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其必要性,项目的地理位置及具体坐落位置、项目总的规模、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建设进度计划、项目建设的配套情况、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情况。项目的市场分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项目产品有关的宏观经济环境分析,如经济周期分析或预测;二是项目产品自身的需求分析,如项目产品的优势和劣势、替代产品现状及趋势、项目产品的预计销售量和销售收入等。

 

e.借款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主要包括投资成本、销售成本、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等的构成及测算,内部收益率的计算、现金流量表的测算、净现值的测算、盈亏平衡分析、针对不同因素的敏感性分析、贷款偿还期分析。

 

f.担保人或抵押物的介绍。担保人的介绍主要包括:法律地位、法定代表人概况、财务状况、外汇收支情况、政府许诺情况、担保方式等。抵押物的介绍主要包括:抵押物的坐落位置及概况描述、抵押物的价值估算、依法可设定抵押的法律证明等。

 

g.附件。所有有关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及贷款项目的证明文件,如借款人担保人成立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的合同章程、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涉及借款或担保的外债指标方面的证明文件、贷款项目立项及有关批复文件、借款人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的证明、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承诺书等。

 

c.邀请函的基本内容。邀请函是牵头行向各潜在的参加行发送资料备忘录时所附送的用来说明发送目的的信函。其基本的格式如下:

 

致: ××银行××分行:

 

我们,abc银行上海市分行受××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其××项目的开发,牵头组织总金额为1亿美元、期限为5年的银团贷款。abc银行是本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和代理行。

 

很高兴邀请贵行参加上述贷款。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如随附的资料备忘录所述。但最后以贷款协议为准。

 

本银团贷款的贷款份额分别如下:牵头行: ××××万美元。副牵头行: ××××万美元。高级经理行:×××万美元。经理行:×××万美元。

 

若贵行有意愿参加本银团贷款,请在×月×日前将贵行的承诺书送达我行。我行的联系人为:电话:电传:×××先生×××小姐:祝商棋!abc银行上海市分行。签字人:职务:行长。××××年×月×日。


作者: 1215    时间: 2009-12-25 13:44

7)银团贷款的报价

 

  银团贷款的价格是借款人取得贷款的成本,同时也是贷款人取得放款利润的主要源泉。因此,银团贷款价格的确定往往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争论的主要部分。由于国际银团贷款一般采用浮动利率,因此,银团贷款的价格通常包括三个部分:本利率、利差及各种费用。

 

(1)银团贷款的价格构成及影响因素

 

基本利率:在国际银团贷款的实践中,基本利率一般是以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或新加坡同业拆放利率(sibor)或香港同业拆放利率(hibor)为基础,其中尤以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应用较为广泛。并不是所有的伦敦银行都能报出libor,只有30几家主要银行才能报出libor,而且各个银行所报出的libor水平也是不完全相同的,这就需要借贷双方在贷款协议中专门选择规定根据哪几家银行的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本贷款的基本利率。目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被银团贷款借贷双方选择比较多的报价银行有:东京三菱银行(以前为东京银行)、西敏寺银行、巴克莱银行、银行家信托公司等。影响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水平的因素很多,但一般有:主要国际货币国家国内的利率水平,如美元的伦敦同业拆放利率主要受到美国联邦基金利率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供大于求,利率下降,供小于求,利率上升;期限的长短,在伦敦市场,资金拆借的期限有1周、1个月、3个月、6个月等多种形式,一般讲,拆借的期限越长,利率相对就高;反之,则较低。但总的来说,libor的高低是和现期的资金供求情况及对远期资金供求状况的预期相联系的。

 

利差:又称加息率,是银行贷款取得利润的直接来源,它是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的主要因素。利差的高低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一般有:①借款人所在国的国家风险。主要根据一国的政局稳定性、经济发展水平、国际收支情况确定。据以往的经验,发达国家的风险要小于发展中国家,亚洲国家的风险要小于非洲国家的风险。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局稳定、经济发展水平较快、国际收支情况良好,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的外汇储备量上升加快,使得我国的国家风险较小,贷款的利差相对较小。②借款人本身的资信情况。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越好,在金融界的名声越大,则取得贷款的利差也相对较小,如国际上的一些跨国公司在这方面就)、一般的企业更具优势,③贷款的期限及保证条件。贷款的期限越长,贷款的风险就越高,利差就相对较高;贷款的保证条件越好,如由中央银行或大的跨国银行担保,则贷款的利差就越低。④贷款项目的市场偏好情况。如果贷款项目被众多的银行看好,则利差就会较低;反之,则较高。⑤税收的补偿情况。如果法律允许借款人对印花税、预提税等税收进行补偿,则利差就会降低;反之,若印花税、预提税需由贷款人自己负担,则利差就会提高。

 

费用:国际银团贷款的费用一般包括前端费和代理费,其中前端费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管理费、承诺费、参加费和杂费。在这些费用中,前端费是牵头行为组织银团而发生的费用,一旦贷款协议签约,无论借款人提款与否,都必须支付上述费用,而且,前端费的按时支付往往是借款人得以提款的一个先决条件。费用的高低取决于银团组织的复杂程度、贷款的利率、贷款金额的高低等多种因素。

 

(2)银团贷款的报价策略

 

  在银团贷款的价格中,基本利率在一定时间内对不同的报价是相同的,因此实际上银团贷款的报价策略主要是通过利差及费用的组合上反映出来的。利差和费用比较普遍的组合是两种,一是高利差低费用,二是低利差高费用。由于利差的高低反映了借款人自身的资信情况、借款项目的风险情况及借款人所在国的风险情况等。有的国家还规定,若借款人以低于什幺档次的利率取得贷款,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有时借款人为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博得一个好的名声或享受所在国相应的优惠政策,情愿以较高的费用换取较低的利差。但是,对于借款人来说,由于利息和费用的支付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在总成本相等的情况下,费用高的报价是较高的报价,如某一贷款的平均期限是4年,若利差下降0。0625%,各种费用总额增加0。25%,总成本似乎并没有增加,但若考虑到按10%的折现率计,一次性支付0。25%,相当于4年内平均每年支付0,078%,总成本提高0.0164%,因此,有时借款人为了以较低的实际成本取得贷款,情愿接受较高的利差较低的费用的报价,而对贷款人来说,特别是对银团的组织者牵头行来说,选择一个合理的报价策略不仅是取得牵头行资格的重要基础,也是影响银团组织成功与否的重要固素之一。如牵头行为了使参加行能享受借款人所在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增加贷款对参加行的吸引力,往往采用低利差高费用的报价策略。

 

国际银团的组成

 

1)国际银团的组成

 

(1)银团贷款的推销。从邀请信发出到银团的组成,一般要经历2~3周。参加行在对贷款项目及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后,在取得银行内部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在牵头行确定的截止日之前,会向牵头行发出一份参加承诺函,内容包括拟参加的金额、参加的地位等,有的银行在承诺书上尚有“最后是否参加银团取决于令我行满意的贷款合同”。在牵头行确定的截止日,参加行对贷款金额的认购有时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a.认购份额大于贷款金额。这时牵头行可以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增加银团贷款的总额,这对以政府、银行等为借款人的情况比较适用,但对有确定投资额的公司为借款人的情况就不适用了; 二是重新分配各参加行的参加份额。但应注意最好是同时减少各个参加行档次的份额,因为减少参加份额不需要参加行重新审批。

 

b.认购份额小于贷款总额。这时牵头行可以采取的办法有:

 

一是延长贷款最后的截止日,以便使一些对项目有兴趣但由于审批手续繁琐而尚未最后答复的银行有充分的时间作出参加的决策; 二是提高全部或部分参加行的参加份额,由于提高参加行的认购份额往往需要经过银行复杂的审批过程,因此,牵头行一般营先考虑采用提高自身的参加份额以弥补贷款份额缺口,其次再考虑提高某些兴趣高的银行的参加份额,若这还未弥补贷款缺口,则继续提高其它行的份额。若经过努力,还是无法弥补认购缺口,则在包销式银团中,牵头行应该认购所有的缺口,在其它方式的银团中,则牵头行可以宣布银团组织失败。

 

(2)银团内银行排位的处理。在银团中各参加行对自己的排名是非常关注的。不同等级行的地位是以各银行承诺的贷款金额大小决定的,而对于同一地位的参加行,处理各行的排名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按各银行名称的第一个单字的字母顺序排列; 二是以贷款行承诺贷款的时间前后来决定排列顺序,事实上按后一原则来排列贷款人在银团中的顺序,有利于牵头行推销贷款。

 

2)贷款协议的签订

 

(1)签字人取得授权

 

  银团贷款合同的签字双方必须是法人,在签约前签字者必须得到授权,对于公司来说,一般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贷款的基本条件及贷款合同条款,授权有权签字人代表公司在贷款协议及其它相关文件上签字,董事会决议及授权书的基本格式如下:

 

××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筹措1亿美元国际银团贷款的决议

 

××开发公司董事会就筹措1亿美元国际银团贷款事项作出以下决议:a.同意xx开发有限公司向以abc银行上海市分行为牵头行和代理行的国际银团借款1亿美元,期限5年,利率为libor+1.125%。b.同意××开发有限公司请××银行为1亿美元银团贷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费用提供担保。c.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代表本公司在本次银团贷款协议及其它相关文件上签字。d.董事会承诺对本协议授权代表签署的本次银团贷款协议及其它有关文件承担一切义务和责任。

 

董事签名

 

董事1:董事2: 董事3:……

 

××开发有限公司(签章)

 

××××年××月××日


 


作者: 1215    时间: 2009-12-25 13:44

(2)协议的签署。银团贷款由于参加行众多,贷款金额较大,对借款人和贷款人来说,签字仪式往往也就成为借贷双方宣传自己、扩大自己影响的良好机会,因此签字仪式一般都比较隆重。由于涉及签字的当事人很多,为了避免签字时间过长,在正式签字前,牵头行一般都要安排一个预签仪式,即各当事人将大部分文本在预签时签署,只留一本未签。在正式签字时,各当事人只要在一个文本上签字即可,这样,既可以缩短签字的时间,同时也可以减少大量文本传递而可能造成的失误。在各当事人签字完毕后,还必须由公证人在所有文本签字公证。公证人一般由银团聘请的律师担当。律师必须在所有签字人签字附近签字公证。对于贷款协议的附件,如担保合同,是否需要在签字仪式上一并签署,一般由当事人商定。

 

3)银团贷款协议的基本内容

 

(1)定义和释义。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有些词语往往会被反复多次地使用,如贷款人、借款人等,为了使贷款协议在形式上更紧凑,在内容上更明确,一般采用事先定义的办法,将一些在协议中经常出现的词语的内涵和外延框定下来。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经常被事先定义的词语有:贷款、银行营业日、抵押、详细项目计划、美元、提款、违约事件、担保、利息支付日、利息期、贷款人、贷款人营业场所、l1bor、多数贷款权人、利差、提款通知、监管帐户、项目、项目进度报告、参考行、转让证明书、受让人等。这些词语定义的确切与否,对于贷款当事人正确理解贷款协议内容及其执行贷款协议均是至关重要的。在上述定义词语中,有些词语的含义应当引起当事人的加倍重视,如libor,定义中不仅对libor的含义及产生有明确的说明,而且对在libor无法产生的条件下,替代libor的选择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具体计算的小数点的处理也有说明。这些对于借款人在随后的利息计算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2)贷款金额及市种。贷款货币和金额是银团贷款的基本要素,因此在贷款协议中,一般需要首先对贷款的货币及贷款金额作出明确说明,如规定“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总额为美元1亿美元,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开发建设。借款人在没有取得多数贷款权人同意的条件下,不得部分或全部取消贷款。”另外,在有的贷款协议中,在这一条中还说明“贷款人在此项贷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不受其它贷款人的影响。”在这一条款中,还规定了贷款资金的使用目的。如规定“本贷款仅仅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

 

(3)先决条件。在银团贷款中,贷款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在贷款协议中订立一系列使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借款人必须在满足贷款人这些先决条件后,才能享受提款的权利,贷款人才有放款的义务。这些先决条件在不同的银团中往往会有所不同。以借款人为我国境内的合资企业、担保人为境内的中资银行的国际银团贷款为例,先决条件有:

 

a.各当事人批准贷款协议的证明。 b.借款人必须提供至少有两个董事签署的包括借款人合资合同及章程在内的文件。 c.借款人必须提供至少有两个董事签署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现有营业执照。 d.借款人董事会批准贷款协议的决议及授权人的姓名及借款人现有董事的名单及各自的签字笔迹及职务。 e.国家外经贸委批准借款人合资合同、章程的有关批复。 f.有关项目建设的政府批复。 g.担保人合同、章程、营业执照、金融及外汇经营许可证。 h.担保人董事的名单、职务及批准担保协议的证明及授权代表的名字及签字笔迹。 i.外管局批准担保协议的证明。 j.中方的法律意见书。 k.外方的法律意见书。 l.监管帐户开立证明。 m.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税收已有其在中国境内支付的证明。 n.其它代理行在执行协议过程中需要的资料。

 

(4)提款。在贷款人设置的种种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后,借款人就可以行使提款权利。在这一条款中,包括要说明先决条件已满足,代理行已在提款前若干个银行营业日规定时间内已收到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没有违约及先兆违约出现,代理行必须在提款前若干个银行营业日将提款通知通知各参加行,提款通知不可撤销等。

 

(5)还款及提前还款。必须说明还款的日期及还款的金额。在国际银团贷款中,贷款人一般不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因为贷款人贷出的资金往往是通过国际金融市场筹措的,两者具有严格的期限对应性,借款人提前还款会打乱贷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使贷款人承担无法按相同利率再贷出的风险。因此,在贷款协议中,贷款人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有一系列的限制,如规定还款的资金必须是贷款项目本身的直接产出,必须按倒序的还款顺序还款等,同时,贷款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补偿。所以,在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对提前还款所能争取的最好条件是贷款人允许其利用项目的直接效益按倒序的还款顺序提前还款,并不需缴纳罚金。

 

(6)利率。说明利息的期限,利息期的计算基础、利率。如规定3个月或6个月付息1次,1年取360天为基础,按贷款实际发生的天数为利息期的计算基础,利率为libor加一定量的利差,libor按3个月或6个月浮动,以每个利息期开始日的各参考行libor报价的平均值为所取值。

 

(7)环境变化。为了保证在国际金融、经济及其它条件变化时贷款人的经济利益不受到影响,贷款人在贷款协议中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①不合法。由于有关国家金融、经济政策的变化,使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成为不合法,贷款人可以提前终止贷款。 ②成本增加。由于有关国家政策的变化,如增加税收,使贷款人参加贷款的成本增加,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补偿所增加的成本,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③市场变化。是指代理行在金融市场上无法寻找到基本利率libor或基本利率libor过低,如低于2个百分点,贷款人有权和借款人协商,决定合适的基本利率替代libor,如果借款人不同意,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8)税务条款。贷款人为了维护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要求在协议中明确有关税务条款。税务条款的基本内容有两方面:①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一切本金、利息和其它款项都应是没有任何扣除、抵销和留置的全额付款,②如果按照借款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借款人在付款前必须预扣税款,那幺,借款人必须另外将所扣除的税款补足给贷款人,使其收到的金额是未作任何扣除的全部金额。在我国,涉及银团贷款的税收有两种:一是印花税;二是预提税。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银团贷款的印花税,必须由借贷双方各自承担。对于预提税征收,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外国银行以不高于同业拆借利率贷款给我国境内企业的利息所得或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并将这些分支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可以免除预提税。但实际上,无论什幺银行,不管其是否需承担预提税,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承担预提税,并将这作为贷款的一个基本条件。

 

(9)费用条款。规定贷款人因本贷款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如管理费、代理费、杂费,均必须有借款人承担,并规定,前端费用的支付是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

 

(10)付款及支付证据。规定借款人、贷款人和代理行在划付有关款项时的支付途径、付款的期限等。如规定借款人所有支付款项代理行必须在相应日期内的不晚于纽约时间11:00am通过纽约清算系统支付,规定代理行在借款人付款不足的条件下款项在各行的分配原则,规定如果代理行分付给贷款人的款项超过了借款人支付给代理行的金额各贷款人应承担的责任,等等。

 

(11)陈述和保证。贷款人力了维护自身在贷款协议中的利益,要求借款人对其在贷款协议中承担的借款义务的法律地位和其它相应的财务和商务状况等事实作出明确说明,并保证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借款人的这种陈述和保证对其自身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和保证都构成对贷款协议的违约,贷款人一旦发现就有理由立即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如果由于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中对事实作了错误的陈述和保证,使贷款银行遭受损失的,则借款人应该补偿这种损失。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关于借款人法律地位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a.借款人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具有订立贷款协议、经营各项业务的合法权限。 b.借款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贷款协议的必要授权,并已经取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和必须的外汇许可。 c.签订和履行贷款协议,不违反借款人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或借款人的公司章程,也没有同对借款人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发生抵触之处。 d.贷款协议是有效的,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能按照协议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e.贷款协议的签订、履行、有效性或强制执行等,都不需要向任何政府机构或官方机构办理申报、注册、登记等手续,如果有,这些手续均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毕,或完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关于借款人财务和商务状况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a.借款人最新的经过审计师审定的结束于××××年××月××日的财务报表,正确地反映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保证不存在任何与事实不符的重大差异,而且,在此之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并未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b.在贷款协议签署后,不存在可能减少借款人资产的诉讼案件。 c.借款人现在或将来都没有对其资产或收入设定任何担保或抵押物权。 d.借款人没有不履行对其或资产有所影响的任何合同、法律文件或抵押权项下的义务,也没有发生违约事件。

 

(12)承诺。严格他说,承诺与陈述保证条款是相同性质的条款,都是贷款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要求借款人是什幺、做什幺、不做什幺。不同的是承诺是借款人对自己将来必须做什幺、不得做什幺的保证,而陈述和保证是借款人对自己现在必须做什幺、不得做什幺的保证。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借款人的承诺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有些是为了保证借款人的稳定存在,有些是为了贷款人能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有些是为了控制借款人的债务总量,有些是为了保证贷款人的债权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债权等等。承诺条款可以分为积极承诺和消极承诺,基本内容如

 

a.积极承诺: a.借款人保证在不迟于××日内,向代理行提供经由双方认可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贷款项目的进度报告(如果是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表,则不需要审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保证保存有关的财务凭证和帐簿及其它相关资料以供代理行或代理行委托的专业审计师查阅。 b.借款人保证一旦出现任何违约或先兆性违约事件或其它对借款人执行贷款协议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将及时通知代理行。 c.借款人保证尽一切努力维持自身的存在和目前的组织状况,一旦出现修改借款人的合资合同或章程将立即通知代理行。 d.借款人保证遵守适用于借款人的一切法律和条例,遵守任何从政府或有关当局取得授权或同意的条件,并维持该条件充分有效;保证将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在签约后/日内向外管局登记,并将登记文件或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行。 e.惜款人保证按项目的进度报告使用资金,并将项目产生的所有收益进入规定的监管帐户。 f.借款人保证在本协议中的义务是借款人直接的、无条件的和一般的义务,除另有规定外,在支付的优先权上,与其它所有债务处于平等地位。

 

b.消极承诺: a.除非得到多数贷款权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将不与任何其它机构合并;不采取任何解散、清算等行为;不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缩减或变动经营范围;不出售、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业务(但在日常营业过程中进行的除外)或其财产或资产或收益,不管是通过一次交易,还是通过若干次交易,也不管这种交易是否关联。 b.除非得到多数贷款权人的书面同意,与贷款项目有关的任何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收益不存在或不允许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但下列情况除外,在借款人日常营业过程中因法律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而该留置权与借款、筹资或信贷无关。 c.,除非得到多数贷款权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股东宣布或支付任何收益或利润。 d.除非是用于贷款项目或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前还款,不得从监管帐户提取任何数量资金。

 


作者: 1215    时间: 2009-12-25 13:45

(13)违约事件。在银团贷款协议中,一般都订有违约事件条款。这条款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违约事件,他可以分为实际违约事件和先兆性违约事件。所谓实际违约事件是指针对协议借款人实际上已经违约的事实,如到期未能还本付息、发生了与陈述和保证不相符的事情等;所谓先兆性违约事件是指虽已出现违约兆头,但尚未发生实际的违约的事实;

 

二是针对违约事件贷款人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加速到期或罚款等,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基本内容如下: a.借款人到期未向贷款人支付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这是借款人的最基本违约。 b;多数贷款权人认定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是错误的或不正确的或使人误解的,或借款人的所为违反了陈述和保证中的有关条款。 c.借款人从有关当局取得的授权或许可全部终止或停止,或发生了多数贷款权人认为的对借款人经营或财务状况或对借款人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发生实质影响的修改。 d.借款人对其它债务出现违约现象。这就是“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条款的订立可以使所有的同一类债权人处于同一地位。 e.借款人或其子公司宣布破产或清算。 f.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违约事件在合同中是无法一一例举的,因此在协议中往往规定,如果情况发生了任何变化,只要多数贷款权人认为这种变化会构成借款人状况的重大不利时,即可作为违约事件处理。 g.一旦违约事件出现,在多数贷款权人的书面要求下,代理行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可以宣布:贷款金额及产生的利息和其它金额立即到期和应付,无需进一步的通知、要求或其它法律形式;贷款立即终止;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支付罚息,罚息一般是在原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3个百分点。

 

(14)抵销和比例同享。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金额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权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据抵销权、留置权或反索权,对于借款人的任何帐户的资产提起诉讼,以全部偿付其应支付各行的金额。任何贷款人取得的本金和其它金额所占份额若较其参加金额所占份额大,贷款人同意根据其参加份额进行调整,以保证各贷款人取得按其参加份额分享的金额。

 

(15)贷款人和代理行。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代理行的任命、代理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代理行的免责、代理行的补偿、贷款人的责任、代理行和贷款人的关系、代理行和多数贷款权人的关系。

 

(16)转让及贷款人地址。这一条款主要包括: a.借款人不得将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b.贷款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书面通知借款人,并向代理行支付一定金额的转让费。 c.贷款人地址的变动并非债权的转让,但必须通知代理行和借款人。

 

(17)通知。这一条款主要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所有的通讯往来必须通过代理行,并列明代理行和借款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人,规定具体的通讯方式及各种通讯方式的到达凭证。

 

(18)适用法和司法管辖。这一条款规定了适用法和管辖的法院,如规定“本贷款协议以香港法为适用法,受香港法院管辖。”明确了借款人及担保人所指定的诉讼代理人的详细名字、通讯地址、联系人。

 

4)银团贷款的谈判要点

 

  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条款众多,涉及面广,因此借贷双方要一下子达成贷款协议往往是不可能的,往往要在牵头行的组织下,经过多轮的谈判,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一般讲,谈判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贷款基本条款谈判,第二阶段是合同具体条款及其它附件的谈判。

 

a.基本结构条款谈判。在合同正式进入谈判之前,一般先由牵头行委托的律师起草一份借款合同的基本结构,其中至少包含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提款先决条件、提款期、提款、利率、费用、还款、担保、适用法律等内容。基本结构是整个银团贷款合同的核心,基本结构谈妥了,合同也就谈成了大半。但基本结构中达成的协议并不是最终的,也并不意味借贷双方对上述条款作出了最终的承诺,借贷双方在合同的谈判中仍可以再谈。另外,基本结构的定稿,只需确认,不需签约,因此也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b.合同具体条款的谈判。合同具体条款的谈判是由牵头行组织的,牵头行必须既说服其它参加行放弃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同时,也要说服借款人接受一些必要的贷款条件。一般讲,贷款合同的谈判往往需要经历多次反复,需要几易其稿。对于每一稿,牵头行必须给各参加行及借款人、担保人有足够的时间研究文本的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只有当各方当事人对文本都没有意见时,贷款协议也就宣告准备完毕。除了基本结构外,合同具体条款的谈判要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

 

①陈述和保证。由于这一条款主要是对借款人的约束,因此借款人应以事实力基础,能做到的,则可以接受,做不到的或事实已经和条款相冲突的,则应该实事求是向贷款人提出,以取得贷款人的谅解,或者干脆在合同中说明事实。 ②承诺。承诺是借贷双方又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借款人可以针对不同的具体承诺内容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一些非惯例的特别严厉的条款,可以采用取消承诺的立场;而对于一些常规性条款,则借款人可以采用部分接受的原则,如对于限制分红条款,借款人一般可以要求在没有违约的条件下,可以分红等。 ③环境变迁。这一条款往往是借款人比较担心的条款,借款人认为有了这一条款,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增加利率或收回贷款,因此一般要求取消这一条款,但这一条款又是最难取消的条款。这时牵头行应说服借款人,使借款人相信除非万不得已贷款人是不会采取这一条款的。 ④违约。这一条款的争议一般在先兆性违约条款上,如交叉违约,借款人可以争取缩小交叉违约的范围等方式。


作者: 1215    时间: 2009-12-25 13:45

国际银团贷款的适用法和司法管辖

 

  由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不同的国家执行,这就产生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题。适用法是指借贷双方以及贷款协议有关的第三方如担保人同意用以管辖在他们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的法律。

 

1.适用法的作用。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往往只是贷款协议中一个简短且拖后的条款,如“本协议适用于香港法”,但该协议所引起的基本问题,如协议条款的解释、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协议的履行和解除、司法管辖的确定等,都要由适用法确定。适用法的基本作用如下。

 

(1).适用法是贷款协议成立的依据。英、美、法等国家的法律认为,贷款协议的成立首先取决于它的有效性,而有效性指的是贷款协议本身是否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效,如贷款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法、贷款资金用于非法交易、违反高利贷法等。判断这些行为的有效与否必须取决于适用法,如果借款人或贷款人所属国家的法律认为贷款协议无效,但是由于当事人选择以第三国的法律作为贷款协议的适用法认为贷款协议是有效的,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在第三国法院依据适用法定贷款协议有效,不受所在国法律的限制。

 

(2).适用法是解释贷款协议条款的依据。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至少涉及两种法律。不同的法律对协议中同一条款的理解和解释有时会出现差异,如对于协议中的“通知条款”中的怎样才作为“通知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解释就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如果通知用信件寄送,那幺将信件交到邮局加上邮程的天数之后,只要信件的地址正确,就作为通知到;如果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只要电传或传真号码正确,发送就被视作通知到;如果是递交,则在递交到规定的地址就作为通知到。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对于相对人的非对话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由于在国际银团贷款中有许多事项需通知对方当事人,而一方当事人是在对方当事人通知以后才有所为,因此,在协议中对“通知到”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固不同法律对协议条款理解和解释不同而产生法律问题,借贷双方必须通过协商,选择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作为理解和解释协议条款的依据,为双方解决对协议条款可能出现的争议框定依据。

 

(3).适用法是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国际银团贷款中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多方面的,在贷款协议中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常规的银团贷款协议中,为了不使协议文本过于冗长,对于一些合法的例外权利和义务往往通过书面协议排除在外,成为双方默示的行为。由于各国法律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往往有所差异,因此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需要了解根据什幺法律管辖双方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从而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损害权利或未尽义务等问题时因协议规定不详而争执不决。

 

(4).适用法是确定贷款协议履行和解除的依据。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当事人某些行为的为与不为,取决于适用法的选择。如,对于借款人根据其住所地的延期偿债法赋予的权利没有根据协议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是否属于违法、包税义务是否应予承认、当依法将债务转移给另一个实体而是否应免除借款人的履约义务、诉讼时效是否能限制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的权利等等,都应该有适用法确定。

 

(5).适用法是司法管辖的依据。从理论上讲,适用法和司法管辖权的选择是相互独立的。但实践中适用法和法院的选择往往是一致的,这主要是由于适用法国家的法院对本国的法律制度比较熟悉,由它来审理贷款协议的争议不可能出现:除适用法的可能性,且其法律后果的预见性也比较大,同时,不需要请专家对外国法的内容作证,可以减少许多费用,降低贷款成本。即使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不在适用法所在国内,但由于贷款协议内事先确定了适用法,从而避免因银团贷款协议的国际性而引出的适用法的不确定性。

 

2.适用法选择的原则

 

  银团贷款协议适用法的选择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自治”指的是银团贷款的当事人有权选择贷款协议的适用法,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所作出的选择。“当事人自治”原则源于西方法学界的。‘契约自由”思想,目前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承认“当事人自治”原则,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如果法院能够确认借贷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贷款协议的起草过程中就能明确什幺法律或法律体系将支配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能以所选择的法律或法律体系作为起草和履行协议的依据,作为解释和理解协议条款的依据,从而减少争议的产生,即使出现争议,也容易明了借贷双方的责任。但是,“当事人自治”原则并非指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来作为他们之间的贷款协议的适用法,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只是限制的范围大小不同而已。各国法律对借贷双方选择适用法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法的选择不得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各国法律普遍认为,如果贷款协议所选择的适用法违反了法院地国的道德、经济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或者违反了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制度,那幺这种适用法的选择就是无效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如果一个贷款协议的内容与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该贷款协议依我国法律就是无效的,即使如果依借贷双方选择的适用法是有效的,我国法院也不会确认这种法律选择的有效性。然而,在实践中,对于适用法是否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相冲突是较难判定的,因此法院尚须考虑借贷双方在选择适用法是否是善意和合法。善意包括事实上的真诚、好意真实和没有恶意;合法指的是依法办事。问题是依什幺法,这就必须有解决争议的法院来判定。

 

(2).不得规避。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借贷双方当事人选择协议的适用法时,不得基于逃避对他不利的法律,而这种被逃避的法律恰恰是该贷款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当发生法律规避时,应该排除当事人所选择的适用法,而使用本应适用的法律。如我国有关外汇管制、税收等方面的规定,限制着所有的对外借贷活动,属于我国的公法规则,是国家为了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干预而制定的规则,必须适用于所有的银团贷款活动,即使借贷双方当事人已经选择了其它国家的法律作为贷款协议的适用法也不例外。

 

(3).借款人国家法律的限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借款人不得签署适用法为外国法律的对外借款协议,特别是当主权国家或国家机构作为借款人时,他们为了维护国家尊严,不愿适用外国法,如某些拉美国家还在本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适用外国法。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协议中对适用法并不作出明示的选择,一旦协议发生争执,由管辖法院根据协议和借贷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哪一国的法律作为协议的适用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贷款协议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协议争议的原则。国际银团贷款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这些法律程度不同地与贷款交易发生着关系,但是总有一种法律与贷款交易关系最为密切。如,资金市场所在国的法律往往认为是与银团贷款关系最为密切,牵头行、代理行所在国家的法律也与贷款有着最密的关系。在实践中,贷款协议的借贷双方通常选择与贷款交易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协议的适用法,固为这种法律往往是牵头行或代理行的工作人员所熟悉的法律,如果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借贷双方出现争执,银行工作人员也容易找到解决这些争议的法律依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也明文规定,在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时,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银团贷款协议适用法的一般特征

 

  并不是每一种国家的法律都可以被选作为银团贷款的适用法的,只是具备一定特征的法律才可以成为适用法,这些特征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法是一种完善的法律制度。贷款协议的适用法必须是一种和当前国际金融活动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根据这种法律或已有的判例能够妥善解决贷款协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执。因此,这种法律制度必须是积累了丰富的解决贷款协议纠纷的经验,这种法律制度中的法院必须熟悉商业交易,特别应熟悉银行和国际金融业务。

 

(2).适用法应该是政治局势和法律相对稳定的国家的法律。银团贷款的期限往往较长,一般都在3年以上。这样,就必须保证贷款协议所选适用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防止因所选适用法的变化而引起不必要的问题。而一国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政治上的稳定程度。一个国家政局稳定,则该国的法律具有合理的延续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同时也为借贷双方预测该国法律在未来的变化提供了可靠的保证。相反,政局不稳意味着该国的法律缺少稳定性和延续性。

 

(3).适用法一般不是借款人所属国的法律。为了防止借款人所属国对贷款交易作出不利于贷款人的行政措施,防止借款人对该国政府施加有利于借款人而不利于贷款人的影响,国际金融界一般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贷款协议的适用法不应是借款人所在国的法律,而应是借款人所在国以外的国家的法律。

 

  目前,国际金融界一般将下列法律作为银团贷款协议的适用法:

 

①贷款人所属国法律。 ②贷款协议签署地国家的法律。 ③有司法管辖权国家的法律。 ④贷款协议履行地国家法律。 ⑤中立国法律。

 

4.司法管辖权

 

  司法管辖权是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贷款协议产生争执时该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以及一国法院根据什幺原则或标准来确定它有权或无权受理此案件的问题。他和适用法不是同一概念,适用某一国法律不一定要受该国法律管辖;反之,受某国法院管辖,该国法院也不一定要适用该国的法律。

 

1)确定司法管辖的作用。

 

(1).确定司法管辖法院有利于贷款协议实施过程争执出现时具体条款的强制执行,从而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贷款协议中有关司法管辖权的条款,贷款人可以选择能公正执行判决的法院解决争议,确保贷款人的权利。 (2).确定司法管辖法院有利于适用法的完整贯彻和执行。如果在贷款协议中事先明确管辖法院为借款人所在国以外的国家的法院,那幺就可以避免借款人对法院执法的影响,从而保证适用法的真正实施。

 

2)确定司法管辖法院的方式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司法管辖法院的选择具体方式很多可以归纳到以下两类:

 

(1).明示方式选择管辖法院。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贷双方可以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他们之间如果发生争议,应由某一个国家的法院管辖。这个条款也称选择法院条款,主要内容有:明示选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送达诉讼文件的代理人。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选择法院条款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排他性的管辖条款,即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在贷款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只能由某一个明列的法院享有管辖权,例如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均受香港高等法院的管辖”;另一种非排他性的管辖条款,也称多重管辖条款,即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贷款协议项下产生的所有争议,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例如规定“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均受香港高等法院和英格兰高等法院管辖”。

 

(2).默示方式选择管辖法院。这是指借贷双方在贷款协议中并没有规定选择法院条款,而是根据有关国家的某些标准来确定协议由哪一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来说,只要具备以下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或几条,那幺该国的法院就可以成为此贷款协议的管辖法院。

 

①协议的一方同意接受某国法院的管辖,这种同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②当事人的交易同法院所在国有联系,则该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③当事人的财产在法院所在地国。 ④当事人与某个诉讼案件有联系,如借款人同意接受某国法院管辖,那幺若担保人被认为是诉讼案件的“恰当的当事人”,法院就有权对担保人行使管辖权。 ⑤原告具有法院所在国的国籍,或在法院所在国设有住所,这在大陆法国家较为普遍。 ⑤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只要被告与法院所在国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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