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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央行新“三定”规定的五大新意 [打印本页]

作者: cora2010    时间: 2011-5-21 03:08     标题: 央行新“三定”规定的五大新意

中国人民银行14日对外公布了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新“三定”规定。针对新形势新情况,央行的职能进行了新的调整。翻阅央行新“三定”规定,其中有五个方面备受关注。
建立健全宏观调控协调机制
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有重要的金融调控职责。此次新“三定”规定中格外强调央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并着重提出建立健全宏观调控协调机制,以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根据新“三定”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在宏观调控当前面临诸多挑战的背景下,协调机制的建立很有必要性和针对性,这将更加有助于形成部门合力。”经济学者彭兴韵说,“中央已提出要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灵活性,这更加需要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避免各自为政。”
加强货币与监管政策协调
金融越发展,越要加强监管。在当前次贷危机阴影下,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三定”规定中要求,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彭兴韵认为,强化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是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措施。虽然此前“一行三会”已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协调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现象更加明显的情况下。
新“三定”规定还将“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作为央行的主要职责列入其中。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当前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和跨市场的金融产品能否进行更有效的监测,已成为监管部门新的挑战,这尤其需要加以防范。“这其中,央行将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
新设汇率司
引人注目的是,央行内设机构中设置了一个新的部门——汇率司。汇率司将更多地承担政策决策层面的工作,而非具体操作。
新“三定”规定中,汇率司主要职责被确定为: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彭兴韵说,随着汇率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汇率灵活性进一步增强,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也在增强。“新经济形势下,专门设置部门研究汇率问题很有必要,这凸显了央行对汇率政策的重视程度,汇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有望进一步加强。”
“设立汇率司可以更加细致地对汇率政策进行研究,有助于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民族证券分析师李媛说。
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和征信职能
2003年9月央行“三定”调整时,新增了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此两项职能在当前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一必要性也在此次新“三定”规定中得以明确。
洗钱活动是国际公害,且日益猖獗。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制定并实施了反洗钱法,2007年我国还成为了世界著名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正式成员。打击洗钱活动任重道远。此次新“三定”规定中,明确央行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的重要职责。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意义重大。近年来,央行征信建设取得重要突破。到今年上半年,央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对征信管理局的职责,央行新“三定”规定中明确,要组织拟订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拟订征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信用风险评价准则;建设金融征信统一平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突出金融业发展规划功能
根据新“三定”规定,央行主要职责由先前14条增加为18条。其中“规划”成为一大关键词,多条新增职责中涉及由央行负责金融业相关领域总体规划,体现了前瞻性、发展性的理念。
“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等新增职责赋予央行对未来金融业信息化、全国支付体系等发展进行规划的任务。
郭田勇认为,金融业的发展和规划是比较宏观的问题,而从央行的职能来看,本身就是负责金融宏观调控的部门,因此适合负责金融业总体发展规划。
与此同时,新“三定”规定将一些具体业务交给了央行的分支机构来执行。诸如“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等。
“这有利于央行总行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提高金融调控的效率。”央行系统的一位官员如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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