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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媒体编辑因编发太平洋证券违规上市报道遭拘禁案犯获判决 [打印本页]

作者: youberry    时间: 2011-5-23 01:01     标题: 媒体编辑因编发太平洋证券违规上市报道遭拘禁案犯获判决

10月14日,海淀法院对《证券市场周刊》主编于某被非法拘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此案5名被告人8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去年7月,自称在股市中受损的北京蓝川伟业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唐宁,授意其副经理张向辉雇用多名无业男子将于某非法拘禁,并胁迫其在《证券市场周刊》上刊登“太平洋证券并未违规上市”的更正启事。


第一被告人获刑9个月


10月14日,就于某被非法拘禁一案,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2008年7月9日21时,受刘唐宁指示,张向辉纠集无业人员张家玮、曾鹏和赵晓龙等人驾驶两辆汽车,在海淀区北五环上清桥附近将于某驾驶的车辆截停。然后,他们强行将于某带上一辆别克商务轿车,用纱巾堵嘴、塑料袋套头、威胁注射艾滋病毒等方式进行恐吓,强迫于某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更正启事》上签字,并承诺在随后发行的《证券市场周刊》上予以刊登。


此案曾于今年7月14日一审开庭。庭审时,刘唐宁表示认罪,并愿意支付受害人于某精神损害赔偿。他提出,自己未明确指示张向辉拘禁被害人,案发后还主动劝说张向辉投案,有立功表现。张向辉也表示认罪,他认为自己是初犯,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其余3名被告人也均向法庭主动认罪。他们解释称,他们或是只负责开车,或是事先并不知情。


上述5人的辩护律师钱列阳、许昔龙、徐平等人则提出,这些被告人具有“拘禁时间较短”、“自愿悔罪”和“部分被告人有自首”等三大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10月14日,认定上述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海淀法院部分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后,判决5人8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5人表示服从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其中,因当庭自愿认罪,刘唐宁获得9个月有期徒刑的轻判。扣除此前被羁押的时间,他将于今年11月出狱。


称新闻报道令其受损


庭审披露,刘唐宁等人之所以绑架《证券市场周刊》杂志女主编,是因为对方所在的杂志此前曾刊发了3篇涉及“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新闻报道,令其利益受损。


记者检索获悉,这三篇报道是:《明天系券商借壳内幕》、《太平洋证券上市路径》、《证监暗洞——太平洋证券“特批”上市几大疑问》。详细查阅这些文章,大意均在质疑太平洋证券的上市途径。


刘唐宁现年39岁,北京人。1987年10月,刘唐宁曾因犯抢劫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2年3月刑满后获释。张向辉现年29岁,吉林人。其余3名被告人张家玮、曾鹏、赵晓龙都为80后,均无业,且同为吉林长春人。


刘唐宁是北京蓝川伟业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向辉为该公司副经理。工商资料表明,北京蓝川伟业商贸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百货、饮水机、五金交电”等。


一个商贸销售公司为何与证券杂志结仇?刘唐宁向法庭解释称,自己涉足股市多年,于某所在杂志披露的“太平洋证券违规上市”的报道损害了他的利益。


对此案的犯罪动机,判决书称:“由于在《证券市场周刊》杂志担任主编的被害人于某批准同意刊登3篇由该社记者撰写的有关某公司上市情况的报道文章,引起被告人刘唐宁等人不满。刘唐宁便以于某刊登不实报道为由让张向辉帮忙解决此事。”


“刘唐宁等人”中的“等人”所指究竟为何人?记者先后致电本案辩护律师钱列阳和许昔龙,他们均拒绝了采访。


曾跟踪多日寻找“把柄”


惹事的三篇报道,刊登于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间的《证券市场周刊》上。此时,恰逢曾任国家证监会副主席的王益被有关方面查处,各界反应强烈。


目前的诉讼材料,难以证实自称“股民”的刘唐宁与该案有牵连,但能证实:刊登“太平洋证券违规上市”的更正启事,对“刘唐宁等人”至关重要。


可以佐证的材料是,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刘唐宁想出了多种办法,“来促使于某就范”。


上述报道刊登后,刘唐宁找到张向辉,要求对方想办法消除这些报道的负面影响。随后,在“经济手段”洽谈不通后,刘唐宁和张向辉两人商量后决定,找调查公司,以“婚外情”为名跟踪于某,重点关注于某的隐私问题,并试图在掌握于某的“把柄”后与对方谈判。


去年7月,多次催促调查公司但始终未获进展后,刘唐宁和张向辉决定自己动手。张向辉找来张家玮等人,继续以“婚外情”的名义跟踪于某,摸清了于某的出行规律。7月9日,两人决定直接找于某正面“谈判”。当晚9时许,在海淀区上清桥附近,张向辉等人将于某截停后,自称受“涂某”之托,拿出《更正启事》,要求于某签字并保证刊登。次日凌晨2时许,于某被迫答应这一要求,方被放回。


由于此案发生在奥运前夕,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去年12月底,参与作案的张家玮和曾鹏两人被警方抓获。今年2月6日,张向辉在澳门拨打北京110电话向警方投案。次日,刘唐宁被警方抓获。


■链接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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