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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艰难的开放:坎坷合资券商 [打印本页]

作者: farflcfa    时间: 2011-5-23 05:26     标题: 艰难的开放:坎坷合资券商

合资券商一路坎坷,失败案例居多,而成功案例又不易被复制。
为应对入世后的证券业对外开放,监管部门制订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外资在合资证券公司内持股不能超过33%,合资券商只能经营国内企业IPO和外资股的经纪业务,但不能从事国内A股经纪业务和衍生品业务。
这一政策自2002年7月实施后,国内陆续成立了多家合资证券公司,但随着2004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合资券商的审批被暂停。
2007年下半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结束。在当年5月举行的中美第二次战略经济对话期间,中国政府同意在下半年取消对于外资券商进入中国市场的禁令,并恢复发放对包括合资券商在内的证券公司经营牌照;同意在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前允许外资券商进一步扩大在中国的业务种类,包括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以及基金管理。
2007年12月底,作为中美第三次战略经济对话的成果之一,证监会同时公布了2008年版《规则》和《子公司规定》。
与2002年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比较,2008年版《规则》对2002年版中的16条做了修改,并新增了一条。
新增加的第25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限制。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失意者
中国第一家合资券商是1995年成立的中金公司,股权分布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43.35%);大摩(占34.3%);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占7.65%);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占7.35%);名力集团(占7.35%)。
在雄厚的股东背景支持下,成为国内券商的佼佼者,业务发展迅速,利润丰厚,2005年,中金公司未经审核的净利润为5.88亿元,2006年为8.58亿元,2007年中金公司的净利润12.29亿元,资本回报率超过100%。
大摩的投资收益不菲,在1995年4300万美元的投资,如今已经升值很大。
不过由于管理层控制强于股东控制,大摩等仅充当财务投资者角色,未能参与公司具体经营,这也成为日后外资参股中国券商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外资不愿复制的模式。
在2002年7月实施新的合资券商规定后,合资券商的数量增加不少,主要分为两种,划分的标准是外资是否获得合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没有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公司有三家:分别是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和海际大和证券。
三家合资券商外资持股均为三分之一,中方获得控股地位,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双方因管理权的问题发生矛盾,外资不愿贡献自身掌握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导致合资公司发展并无起色。
成功者
而外资获得控制权的合资券商的情形则有所不同。
2004年12月,高盛高华由高盛与高华证券合资成立,两者分别持股33%、67%。高盛高华可以承销本地上市的A股项目、人民币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也可提供国内金融顾问及其它服务。
表面看来高盛高华与此前成立的合资投行没有区别,但是高盛采用了“高管代持”的巧妙安排,一旦政策开放,该部分代持股权将转让给高盛集团,实现对高盛高华的绝对控股。
而这个代持依赖着另一投资方高华证券有着特殊的股东背景,一个是联想控股,另一个则是以投行“风云人物”方风雷为首的投资集团,而方风雷投资集团的出资人就是高盛公司。高盛给方风雷的贷款高达9775万美元,在高华证券10.72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中,方风雷投资集团以及背后的高盛拥有着绝对的控制权。
高盛能够获此特殊处理,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2003年年底,高盛向问题券商海南证券注资5.1亿元,以解决其困境,高盛并未获得后者的股权,也不承担后者的债务,被业内看作获得组建合资投行资格的成本。
高盛高华的经营情况也令业内关注,2007年实现净利润9039万元,在2007年的券商排名中位列90名,在新型券商中表现不俗。
另外一个获得控制权的是瑞银集团,2005年9月,在经过艰苦谈判和多轮角逐后,瑞银重组北京证券方案终于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并且瑞银已经与其它几个股东达成了一致行动人的协议,成为北京证券的实际控制人。
由于北京证券拥有包括投资银行部、证券部、固定收益部、财富管理部及资产管理部五大板块的全牌照,瑞银成为第一家能够拿到全牌照的合资券商,意义非同小可。
正因其意义非凡,也受到了市场的一定阻力。2005年9月就已经获得成立的批文的瑞银,在2006年12月才正式宣告成立。
证监会表示,瑞银重组北京证券的模式仅是一个特例,并不适用今后的合资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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