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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务部通过首例反垄断审核 [打印本页]

作者: farflcfa    时间: 2011-5-23 07:52     标题: 商务部通过首例反垄断审核

2008年11月1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附条件批准了两家在国内拥有多家啤酒厂和大量相关投资的啤酒业跨国巨头———全球最大的啤酒公司比利时英博啤酒集团(以下简称英博)和美国Anheuser-Busch公司(以下简称AB)的收购交易案。这是自《反垄断法》今年8月1日实施以来,商务部第一个正式公开通过反垄断调查的公司并购案。
英博并购AB,这是一项全球性的交易,必须经美国、比利时及中国三方反垄断部门批准,其中在中国的并购申报是迄今为止最为引人注目的部分。
商务部对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赢得了跨国企业和国际律师事务所的赞赏。但同时有关专家也表示,仅仅从此一案例还不能得出商务部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中运用《反垄断法》有否确定可循的程序,对于未来的交易行为目前只具有个案价值。
外企境外收购涉及在华业务也须申报
全球最大的啤酒商英博啤酒集团是比利时一家上市公司,业务遍及美洲、欧洲和亚太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84年,英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经过20多年的兼并和收购,目前,在中国拥有约33家啤酒酿造厂,其业务主要分布在福建、浙江等东南地区。
AB公司是美国一家上市公司,在10多个国家设有啤酒厂,在中国的业务主要分部在东北,在百威(武汉)公司、青岛啤酒以及哈尔滨啤酒中的投资总额已超过146亿元。
今年7月13日,英博公司宣布以每股70美元(总价52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AB公司的所有股份。
因交易涉及双方在华业务,并且2007年英博公司和A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57.64亿元人民币和44.9亿元人民币,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依据《反垄断法》,双方在完成交易前必须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务部正式提出申报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10月17日和10月23日先后提交了补充信息。10月27日,商务部正式受理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限制性条件避免对华市场不利影响
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对英博并购案进行了审查。在首肯英博与AB合作的同时,商务部对新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作出了限制。
尽管对此次并购不予禁止,但是鉴于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使新企业市场份额增长较快,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为了减少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对审查决定附加4项限制性条件。
首先,完成并购后的新公司不得增加原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也不得增加英博集团在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
其次,不允许新公司寻求持有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的股份。
此外,如果英博啤酒集团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条件,英博啤酒集团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对此,英博公司向有关媒体声明称:“我们欢迎商务部正式通过了对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我们尊重商务部对此审查决定所附加的条件。”
附条件批准是国际惯例
“附加条件的批准是欧美通用的做法,商务部此举也是沿用了国际惯例。”知名企业并购专家、北京市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勇表示,商务部为此次并购附加条件,可能主要考虑的是“市场份额”一项,因为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一条就是“市场份额”。
“这是商务部首次对根据《反垄断法》的集中申报要求进行申报的交易做出不予禁止的决定。”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和欧盟法律师克里斯蒂尔.尼科尔森指出,英博并购AB,这是一项全球性的交易,该项交易在中国的并购申报是迄今为止最为引人注目的部分,并且中国是惟一通过并购申报程序对该项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国家,这表明商务部明显有意在必要情况下对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意义重大。
但同时,从实践的角度上看,尼科尔森认为,公告并未披露其他有关商务部对该交易所作的总体分析或对相关市场所作的分析等细节,尤其是促使商务部对交易当事方设置限制性条件的因素也未阐明,而这一切恰恰是对未来交易的当事方最具有潜在指导价值的。
“集中申报仍无确定的程序可循,确定管辖权的检验标准仍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有关营业额计算的问题。就《反垄断法》竞争者集中申报条款实施的相关问题,经营者仍然必须等待商务部给出进一步指导。”尼科尔森对《反垄断法》的相关实施细则充满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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