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券商不得自营申购所承销股票
[打印本页]
作者:
orangebaby
时间:
2011-5-29 02:16
标题:
券商不得自营申购所承销股票
由于新股发行已恢复资金申购方式,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两个通知,要求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以及风险监管。通知指出,要防止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通过账外运作等方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正常申购。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合规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可以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
在《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风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监会强调,各地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应密切关注证券的承销业务情况,并将其作为非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新股申购期间,要安排有关监管人员加强对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巡查和指导,密切关注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方面的异常情况。
另外一份下发给各证券公司的《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做好资金安排,确保所有客户均能全额申购新股,确保新股申购资金按时足额划付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通知明确,证券公司自营申购新股的,必须使用已经报备的证券自营账户,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的账户进行申购;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申购。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也不得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证券公司未清理的违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合规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可以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应充分根据自身的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同时,必须进行实质性承销,严禁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虚假承销;因包销剩余股票导致单只股票规模超比例的,应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逐步卖出,期间不得买入该股票,导致自营总规模超比例的,应同时限制买入其他股票,直至公司自营业务规模符合规定标准。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