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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IPO聆讯通过后公布非正式招股章程 [打印本页]

作者: FinancialAnaly    时间: 2011-5-29 08:07     标题: IPO聆讯通过后公布非正式招股章程

香港证监会日前就招股章程制度改革发表咨询总结,其中建议当上市申请人完成上市聆讯及获港交所上市委员会原则性批准后,须向公众提供“非正式的招股章程”;同时亦明确对招股章程负有法律责任的特定人士;并在发行人发生负面事件时,赋予公众7天内退回股份的权利。
9月22日,即将A H同步发行的中国工商银行在港交所网页公布了称为“资料集”的初步招股资料,这是香港市场首家在聆讯通过后立即公布初步招股资料的公司;而以往在正式招股书披露前,这些资料只对机构投资者或分析员发放。
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何贤通说,有关拟落实的招股章程制度改革举措,能让香港的公开要约制度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制度更加趋于一致,并支持香港继续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去年8月,香港证监会就有关《公司条例》招股章程制度的21项改革措施咨询公众意见。证监会日前表示,该21项改革举措中,12项原则上将会落实,3项则基于公众意见作出了修改。
证监会建议,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完成有关上市申请的聆讯及给予原则性批准后,上市申请人须向公众提供非正式的招股章程。香港软库金汇投资银行总裁温天纳表示,按照以前的规定,只有一小部分机构投资者可提前接触到“非正式招股章程”,证监会此次建议向机构投资者和公众同步发放初步招股文件,有助于增加透明度,让公众提早了解有关内容,减少正式招股书出错的情况。
证监会同时也建议,考虑到研究报告对于价格发现的作用,在内部监控及合规程序获遵守的情况下,经选定的分析员可获提供接近定稿的招股章程草拟本,以便拟备研究报告。不过在正式公开招股前,上市申请人的保荐人要出席上市申请人与分析员之间的所有会议,并确认并没有未载于招股章程草拟本内的前瞻性资料或重要资料在会议上披露给分析员,以确保信息的公平披露。
除推动信息公平披露外,证监会亦在咨询总结中建议,招股章程法律责任将施加于股份或债权证的发行人或要约人,以及每一个就招股章程承认责任且在招股章程内被指为承认有关责任的人。目前仍不是向保荐人施加招股章程法律责任的适当时候。
此外,若有重大不利新事项在分配结果公布之前发生,招股章程的发行人须发出补充招股章程,并给予成功申请人撤销其股份分配及获全数退款的权利,撤销期将会是不少于7个营业日的指定期间。证监会指出,该撤销机制的整体框架大致上是参考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做法,该基金于2005年11月就其单位的首次公开发售而发出的发售通函中提出了撤销机制。
证监会表示,该咨询总结发布后,将对各项拟落实举措做更精细的改进,并发表一份或多份条例草案拟稿咨询文件,列明对《公司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条文的建议立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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