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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有产权转让底线划定九折 [打印本页]

作者: fructify    时间: 2011-5-29 15:19     标题: 国有产权转让底线划定九折

在凯雷收购徐工风波平息后,国资委寄望杜绝“国资贱卖”现象。
近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强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并划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挂牌价底线。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
《通知》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通知》要求,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外商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针对某些国企以“挂牌价格参照评估结果,可以以评估结果为基础上下浮动”为由,争相扩大下浮比例,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通知》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通知》强调,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等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抵扣。
《通知》指出,特殊情况下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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