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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并购时代 基金间接持股恐遇阻 [打印本页]

作者: chaojimali    时间: 2011-5-29 22:59     标题: 并购时代 基金间接持股恐遇阻

中国石化周三宣布回购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等四家公司,加上在港上市的镇海炼化,其并购案总价值超过222亿元人民币。此前,中石油已经吞并了辽河油田,昭示着中国证券市场并购时代到来,虽然中石化和中石油此次都采取了终止上市公司地位的形式,但根本均是优化整合,减少关联交易。以这种打造或整合产业链为目的并购事件在即将到来的全流通市场将日益增多。这也带来了基金间接持股的新问题。
去年12月下旬G益佰(600594.SH)宣布拟受让华西药业集团持有西藏药业(600211.SH)的4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西藏药业总股本的32.62%,像这种收购和被收购双方都是上市公司的情况,目前在内地市场还是少见的。而在海外市场则不胜枚举,众所周知,香港存在大量家族上市公司,往往是上市公司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
随着将来QDII的开放和内地上市公司并购间的增多,内地公募基金看好香港公司或持有进行合并的上下游产业链公司股份,就衍生出问题:《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简称《运作办法》)三十一条第二款条文对基金投资上市公司股份行为需要有更明确"相关定义"。
根据现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披露办法》)规定,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或者其它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合并计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简称《运作办法》)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试举一例,假如内地某旗下基金合计购买香港A公司7%股份,同时又购入B公司6%股份,而B又持有A股权51%。计算可得持有比例为(6%×51% 7%=10.06%),超过了《运作办法》的比例限制。基金这样投资方式是否触发《运作办法》三十一条第二款对基金投资的限制呢?上述条款中"持有"的定义尤其重要,是仅指"直接持有"还是包括"间接持有"?如是前者,该基金都不需要减持A和B股份,而如果包括后者,基金对A投资显然需要进行调整。
笔者认为,《运作办法》作为基金运作的"根本大法"对"持有"的定义范围必然是有所考虑,应该是以参照《披露办法》执行的。由于投资市场限制和内地上市公司间收购案例鲜见,基金对上市公司"直接持有"最广泛,一定程度"直接持有"几乎可视为"持有"。而随着内地市场变革开放,"间接持有"作为"持有"定义的另一面对基金投资难免回避,虽然内地基金都"不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标,即使相对控股也难。但由于"间接持有"也事关股份收益权,对直接持有部分的利益也将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基金投资对"间接持有"模式也应加关注。这类因上市公司之间行为而导致的对基金投资的变化,托管人也应纳入其日常监督和控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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