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小规模企业年金有望抱团入市
[打印本页]
作者:
wonderfuldream
时间:
2011-5-30 01:42
标题:
小规模企业年金有望抱团入市
一系列政策正在促使更多的企业年金早日入市。不久前,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了一份《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讨论稿)(下称《集合计划》)。
消息人士对此表示,由于顾及到规模效应,此前业内各机构一直都在争取和大企业达成企业年金合作协议,而对小规模的企业年金并不重视,《集合计划》可以让后者抱团,并获得和大规模企业年金同样的待遇。
在《集合计划》中,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被定义为,由受托人发起的,事先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标准化的投资组合产品,集合了两个以上企业的缴费资金共同进行运行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其中还规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资产须采用份额化的管理方式。
《集合计划》中还明确指出,只有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发起设立和管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发起设立和管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在2005年8月1日公布的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共有5家机构获得了受托人资格,分别是华宝信托、中信信托、中诚信托、平安养老保险和太平养老保险。
和2004 年12 月31 日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相比,《集合计划》还提高了从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的受托人的门槛。前者要求受托人“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人民币1.5亿元的净资产”,《集合计划》则要求受托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名词解释
企业年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企业年金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