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证监会向询价对象“约法四章”
[打印本页]
作者:
benxiaohai
时间:
2011-5-30 02:11
标题:
证监会向询价对象“约法四章”
必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报价,并对自己的报价负责
不得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相互串通报价
初步询价时的报价与累计投标时的报价必须具有逻辑一致性
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询价专用账户
针对部分询价对象在参与华电国际询价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对询价对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若干要求的函》,对询价对象的报价行为提出了四项要求。
据悉,在参与华电国际询价过程中,部分询价对象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报价不负责任,随意性强。部分询价对象报价前对发行人没有进行充分和深入的分析研究,缺乏定价能力,报价有很大的随意性。二是报价行为明显缺乏诚信,投机心理严重。表现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时的报价明显缺乏一致性,有的询价对象累计投标时的报价甚至根本不在初步询价时的报价区间内;还有的询价对象出尔反尔,在初步询价时表示肯定申购,在其初步询价时的报价区间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并无太大差异的情况下,累计投标时放弃申购。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对询价对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提出了四项要求:一、进行负责任的报价。询价对象必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报价,并对自己的报价负责。每次参与报价都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二、报价必须客观有据,保证报价的独立性。在初步询价时,询价对象必须提供明确的报价依据,不得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不得随意报价,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相互串通报价;三、必须诚实守信,不得误导定价。询价对象在初步询价时的报价与累计投标时的报价必须具有逻辑一致性。在发行人及市场未出现重大变化且询价对象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前后两个阶段的报价不得出现重大差异,不得有累计投标时的报价完全脱离初步询价时的报价区间的投机行为;四、指定的资金、证券账户仅限于询价对象自用,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询价专用账户。
据悉,监管部门将建立询价对象的诚信档案,依法对询价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管,将缺乏诚信、随意报价、串通报价、故意抬压价以及出租出借账户等误导定价的行为记录在案,对违背诚信原则的询价对象将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