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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权法的国资解读 [打印本页]

作者: 阿玛尼    时间: 2011-5-30 14:59     标题: 物权法的国资解读

历时13年8次审议之后,《物权法》终于瓜熟蒂落,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典,《物权法》的价值是全方面的。而法律文本中,公有制经济、国有资产、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等概念的频繁出现,彰显了这部基本大法对国资工作的重视程度和重要意义。
平等保护理念 深化国企改革
2004年以来,郎咸平掀起的质疑旋风曾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也波及到了正在拟定过程中的《物权法》。关于这部以平等保护财产权为指导思想的法典,也渐渐有了诸多异议。当北大法学院的巩献田教授在网上公开发表反对意见书后,这场争议终于酿成了不小的风暴,直接导致了《物权法》草案在06 年3月人代会上的推迟审议。质疑的焦点就在于是否要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物权法文本,并具体围绕国企改制问题展开了激烈论战。有观点认为,《物权法》能否及时出台,实际上是对已进行到核心层面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试金石。
现在已尘埃落定,立法者显然没有因此而动摇,《物权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应该说,物权法的平等保护理念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但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反而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深层动力。”上海财经大学黄晓玉教授告诉《上海国资》。
在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原则下,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市场竞争将以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这一永久性的格局变化将对国有企业带来深刻的挑战。不可否认的是,尽管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在某些行业和某些地方,国有企业依然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在政府的卵翼下占据着竞争上的先发优势。特别是在带有垄断色彩的产业领域,企业往往凭借国有光环排斥竞争。在全球化竞争面前,这种摇篮巨人的可靠性值得怀疑。《物权法》从法理上把国有企业放到了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中,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优待,将驱使其在转型的阵痛中发育出更加坚实的肌肉。而在发生经济权益上的争议时,国有企业也只能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确定的司法程序,彻底脱离政府力量的不当保护,从而培育出真正的市场经济意识。
强化法律责任 遏制国资流失
但是,平等保护原则也对国资提出了新的挑战。尽管国资监管体制初步建立,但国有企业财产所有人很大程度上仍处于虚位状态,其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这也是一些人认为应该优先保护国有财产的重要理由。有鉴于此,《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并规定了具体的财产种类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物权法》还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明确了造成国资流失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齐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明律师告诉《上海国资》。
《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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