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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下发"第二道金牌":严控股市的扩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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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sana
时间:
2011-5-30 16:14
标题:
国资委下发"第二道金牌":严控股市的扩容压力
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将近两个月,终于又一次听到国资委的声音。
6月17日休市后,国资委下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5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之后,国资委就股权分置改革下发的“第二道金牌”。
作为国资委对股市改革的第二次表态,此次《意见》最大的亮点在于,对于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作出了要求,同时,就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有控股股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了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无限扩容”是不可能的
一直以来,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市场会大幅扩容的担忧都在困扰市场。
普遍的说法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所有的非流通股会全部转为流通股,因此理论上,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是当前状态下的三倍。
也有学者对这一说法不认同,但却一直缺乏可测量的标准。广发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汪良忠曾向记者表示,“不是很精确的测算,实际扩容压力也不会超过目前市场总流通市值的20%。因为好的公司,股东不会卖出自己股票,差的公司想卖,却没人购买”。
而此次《意见》明确地向市场表明,股权分置改革造成的市场扩容是有限的。
《意见》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并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要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
对于具体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此次《意见》没有详细规定,但把上市公司分为三类提出了指导要求。
《意见》提出,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有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
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
而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同时,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推进,最低持股比例也会根据情况适当做出调整。”
对此,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部部长赵晓认为,指导意见明确地给出市场一个信号,就是国资委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会积极地参与到股权分置改革中。
但是他认为,跟名称一样,这个文件是指导性的,各行业的比例不好谈,还需要一个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最终明确扩容压力有多大。
隆瑞投资的尹中余认为,虽然有所区别,但实际上,国资委对于各类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较较之以前不会有太大的变动。“第一类,较高比例就是要求要在50%左右;第二类,保持控股地位,应该在30%-50%之间。”
“至于第三类‘有进有退’的上市公司,短期内,持股比例也不会有太大变动。”业内人士分析说。
“四点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人,因为与流通股股东利益上存在着某种错位,市场一直担心国资委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会忽视中小投资者利益。
对此,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贯穿《意见》前后的一条主线。”
《意见》第二条明确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意见》还特别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努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不断做强做大,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
二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在改革过程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努力构筑国有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共同的利益基础。
三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研究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确定其最低持股比例,与方案一并披露,以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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