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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创业投资:受阻之后依然乐观 [打印本页]

作者: huangj    时间: 2011-5-30 16:58     标题: 创业投资:受阻之后依然乐观

在7月13至14日举行的2005年中国创业投资中期论坛上,创投业人士对今年创投的发展前景多持乐观态度。但乐观的同时,也表示了一丝忧虑。外汇管理局分别在1月与4月公布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文)、《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的影响成了讨论的热门话题。
理解初衷,表明苦衷
据外管局文件起草人称,两个《通知》的颁行,目的是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是应对日益严重的资本外逃和逃税现象而施行的强化外汇管理手段。
创投人士多数都表示对此目的理解,但是也认为两个《通知》对创投业产生了负面影响。宏基技术投资亚太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友忠说:“《通知》是‘殃及池鱼’,我们相信它的初衷不是这个,它对外资创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德勤中国华北地区合伙人颜漏有表示,许多计划通过红筹上市的企业遇到了一定的障碍,“11号跟29号文出台之后,对运作模式简单、退出容易的红筹上市,其实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在前期重组期间,就被一道道审批卡住了脚步。从市场的角度来看的话,中长期不会受到影响,短期内影响最大的是外资的创投。”
凯雷投资集团总经理何欣说:“影响肯定是有的,直接的结果显而易见,我们对中国投资的速度就放慢了。到目前为止,除了去年聚众传媒的投资,今年并没有新投资,反而在日本、印度、韩国走得相对快一点。从一个行业来看,资金的分流,本来应该流到中国,却流到其他的国家。相信这是短期的影响,我们对中国的投资信心并没有改变。中国肯定会解决这个问题的,不解决的话,对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甚至今后的很多方面的影响都会是负面的。这样,周边的国家反而得到更多的外资支持。”
清科公司对中国最活跃的VC和投行调查结果也显示,关于外管局的通知,80%外资认为有负面的影响,或者比较大的负面的影响,内资有15%认为是很好的事,70%认为没有影响。
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总裁单祥双曾经这样比喻:“文件出台之前,民营企业通过设立维尔京壳公司到境外上市就好比一条路,虽然没有交通规则,人车牲畜混杂其间,尽管拥挤甚至出现交通事故,毕竟让很多人到达了目的地。文件出台后,等于设定了交通规则,但没有实施细则,于是这条路就被封了。包括外资和本土的创投机构使用外汇投资的项目都会遇到这一问题。”
美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文炫持不同意见:“美国的投资者,尤其纳斯达克的投资者,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质量来判断它是否值得投资。所以中国的企业到海外上市的话,主要是一个质量问题。企业考虑上市,需要考虑自己的潜在位置和优势是什么,团队能力在哪里,怎么和投资者解释。所以《通知》对中国的企业海外上市,不会有真正的影响,只不过是难度增加,质量上会有挑战。文件中并没有禁止相关行为,从一定投资的角度,只是需要花费的时间多了,程序多了。从市场的角度,主要关注企业自身能力,管理团队的能力和经验,和他们的商业模式,是否能持续下去。”
四种方式,暂且应对
颜漏有认为,11号文主要是针对四点:第一是境内和境外的投资。第二是跨境的换股,就是以境内换取境外的股权,应该取得外管局的核准。第三个是外管局的合理审查。第四是对已经通过并购企业重点监控,包括再验资、利润汇报出等。29号文是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规划的追溯权利做了明确说明,对审批的涵盖范详细规划,包括股权分制、资产并购。同时,明确严厉的处罚措施。
针对目前细则不定,外管局责任不明,审批也无从下手的现状,创投机构采取了以下应对办法:静观其变,但也错失了一些好机会;暂且不顾,仍按照原有方式进行,其中包含一部分法律风险;调整重组方式。先采用合资方式去代替并购方式来解决外汇登记证的问题,境内公司以人员和资产入股,境外公司以资金入股,再静观政策的变化,等待机会重组。这样,规避了相应的风险但并没有解决出口风险;对境内直接投资,增加交易风险,包括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并且投资H股、A股都会有一些限制。
等待苦尽甘来
《通知》对创投短期的严重影响已经取得了共识,各界都表示对未来的信心毫不动摇。“相关的实施细则相信很快就会出来,希望这两个文件,对创投的影响能够降到最低。”颜漏有说。“我们知道各部门在考虑外管局通知的同时也对换股的有些条例做进一步补充。”涂文炫说。央行、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起草的《有关企业跨境换股规定》让创投者看到了苦尽甘来的希望。同时,创投者也提出了将这个希望尽快变成现实的建议。
花旗集团董事David Lau说,“我们理解政府的立场,但希望政府职能机构多接触更多中介机构,比如听取投资银行的意见。否则对企业和投资者打击非常大。”
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国杰认为,分类对待很重要,因为企业类型千差万别,投资人各异,企业上市目的也不一。例如对VC,投资和退出都比较频繁的机构,就可以使用简便的办法,而国有企业的海外上市,则需慎重对待。
涂文炫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当将手续正常化,批准的可能性确定下来。目前不明确的状况下,应对的办法就是绕开文件,比如让‘境外居民’(比如股东的境外亲友)去构建境外企业,然后利用该境外企业收购境内公司。如果规范化就可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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