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保监会新年出新招 分类监管剑指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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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angxiaoxie
时间:
2011-5-30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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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年出新招 分类监管剑指何方
就在春节前一周,各寿险公司收到保监会下发的《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和《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更重要的是,在这两个规定开始试行的同时,寿险公司将面临监管部门的风险评级和分类监管。
寿险公司的风险综合等级将分为很高、高、中、低四个等级,凡是开业满三周年的寿险公司都将被纳入这套监管体系。保监会每年都会公布当年的评级结果,并据此制定下一年度的监管政策,首次风险等级大约在今年年底公布。
监管大棒指向偿付能力
“这主要是为落实偿付能力监管,”一位寿险公司人士推测说,“解决偿付能力不足问题是寿险公司面临的头等大事,也是保监会监管工作的重头戏之一。”
去年7月,太平洋人寿曾因偿付能力存在90亿元巨额缺口而接到保监会红色预警。2004年,保监会首次对三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发出预警。
偿付能力不足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到“青少年阶段”特有的“豆芽菜”现象。“除了太平洋人寿之外,还会不断有保险公司暴露出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上述人士告诉记者,“尤其是中小寿险公司,未来3-5年会陆续暴露出偿付能力不足问题。”
专家指出,靠发行次级债或者增资扩股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只有监管层加大监管力度,将风险尽早化解,我国的寿险业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
去年底,保监会向保险公司发布了关于对四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此次出台的非现场监管和内控规定,则能通过季度监测提早预警寿险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
“非现场监管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手段,保监会将根据非现场监管风险评级结果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于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低的寿险公司。”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如是说。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监管处处长方力对此做了解释:“问题小的公司,我们可能一两年都不去现场;问题大的则要一追到底。”综合风险等级“很高”的寿险公司,将在接受保监会日常监管的同时“迎来”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包括通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提供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鉴证,以及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这无疑会令寿险公司的神经绷紧。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的评级非同小可,对保险公司的压力很大,会倒逼寿险公司努力完善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
内审责任人制度年内出台
此次对寿险公司启动分类监管,可以说是2006年保监会监管工作的第一枪。与这一系列风险监管密切相关的是,保监会今年将建立保险公司内审责任人制度。此前,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已经先后建立。
“我们和保险公司的内审人员接触时,他们特别高兴,说是找到婆家了。”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据了解,保监会早在1999年就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但由于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内控情况做全面了解,《指导原则》没有确定实施细则和评价机制,所以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
这次出台的两个文件则要成熟得多。保监会为此对30家寿险公司做了充分调研,同时借鉴美国上市公司、巴塞尔委员会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内部控制监管思路,并在保险公司内部广泛地征求了意见。
陈文辉表示,目前大多数公司的内部控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所有部门,许多关键控制点处在控制无效状态,因此必须强化董事会、管理层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寿险公司内控的责任。具体的监管思路是: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推动行业交流,强化管理层和内部审计责任。
方力透露,2005年寿险公司发生的问题和案件中,超过96%是公司内审部门发现的。内审制度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不久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说,2006年是全面实施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第一年,而建立内控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内部审计责任人制度,构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的互动机制,是今年的一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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