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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央行最后一次买单 个人金融机构债权新规出台 [打印本页]

作者: vagabond    时间: 2011-5-30 21:58     标题: 央行最后一次买单 个人金融机构债权新规出台

至少现在,因金融机构问题而出现的个人债务还能找到买单者。
上月末,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简称《补充通知》)送交到各地方政府手中。根据该《通知》,央行将为2004年9月30日以来问题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买单。
2004年11月,上述机构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下简称《意见》)规定,央行只为当年9月30日前出现的个人债权买单。
买单时限再次延长,主要目的是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并防范因此而来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人士认为,央行不可能永远买单社会风险,这或许是它的最后一次了。
新政策
此次《补充通知》是针对2004年9月30日至2006年1月31日期间被处置金融机构发生的个人债权。
央行将在《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等个人债权收购政策的基础上按照逐步收紧、区别对待的原则予以解决。
知情人士称,“逐步收紧、区别对待”实际就是对个人债权本金部分的收购进行打折,实施“有限偿付”。
按照新规定,个人债权在10万元以上部分,不再统一以9折收购,而是划分一定区间,采取折扣逐渐降低的方式,但最低不少于5折;而当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将不予收购。
收购资金中央政府承担90%,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10%。
尽管存在诸多变化,此次《补充通知》被认为是2004年出台的《意见》的一个后续版本。
2004年11月,央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规定: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9折价格收购。
有业内人士认为,与2004年《意见》相比,监管层在对个人债权偿付政策方面做出了更加细致的分层,保障有限的资金更加高效率的开展收购工作,防范金融风险扩散。
一位信托专家称,即便在投资者保护措施相当完善的发达国家,对投资者的个人债权也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偿付,一般有最高限额,而非全额偿付。其中,美国SIPC(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个人赔付最高为50万美元,现金部分为10万美元。
“当金融市场逐步成熟,大量民营和外资金融机构与国有金融机构共同竞争的局面下,央行不能再为所有金融风险买单。”该人士说。
15个月之间
实际上,从2004年11月出台的《意见》到2006年1月《补充通知》,二者相隔15个月。这意味着,仅仅15个月,央行就得再次为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买单。
据了解,即便有德隆等前车之鉴,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仍有不少券商顶风作案。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来,证监会关闭了13家证券公司,属于2004年9月30日后累积的个人债权已有数十亿元。
这些问题券商被处理后,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一般情况下,在证券公司破产受理前就已基本完成个人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
但实际上,2004年的《意见》规定中央政府只收购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个人债权,此后发生的诸多被处置的金融机构债权问题,该文件并未提及。正因为这个原因,从法律上来讲,中央政府的资金没有渠道收购这些发生在2004年9月以后的个人债权。
而2005年年末爆发的金信信托挪用信托资产违规炒股事件,更是给当地的金融稳定造成了威胁。据称,这成为四部委联合出台《补充通知》的催化剂。
如果没有央行
由中央政府直接买单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始终是权宜之计,最终的解决还是要实现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市场的直接对接。
2004年下半年,央行开始考虑尽快引入市场化的机制,解决金融机构破产风险问题,而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无疑是建立市场化机制的关键一步。
在2004年11月出台的《意见》中第六部分规定:“收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先由人民银行再贷款垫付。而再贷款的偿还,则由监管部门参与金融机构破产清算之后收回的部分首先支付,其余的则由以后成立的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这意味着,央行再贷款只能短期内用于平息社会问题,最终买单的应是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市场本身。
2005年8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银行《存款保险条例》目前已列入国务院立法体系。个人债权赔偿交给基金去解决,而央行也可以借此将券商退市的成本锁定在证券市场本身。
央行在2005年11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5)》中称,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的有效机制,基本化解了历史遗留的金融风险,并初步形成了市场化风险补偿和市场退出机制。基于保险保障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各项投资者保护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健全。
去年11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首次承担了广东证券的托管清算工作,这成为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以来的第一份答卷。
今年1月,该基金将首批紧急救助款11.8亿元发放至广东证券、昆仑证券、天勤证券、西北证券、甘肃证券5家被清算券商,其中首家被投资者保护基金托管清算的广东证券获得5亿元救助款。
业内人士介绍,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一种按一定方式筹集的基金,在上市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出现支付危机、面临破产或倒闭清算时,由基金直接向危机或破产机构的相关投资者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保障机制,其作用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
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存款保险制度相对成熟的思路相比,信托保险制度还尚未成型。
据了解,在2005年信托业的几次研讨会上,银监会多次向信托公司咨询意见。去年10月27日在重庆召开的“中华信托万里行——中西部之行会议”上,诸多信托公司老总还专门研讨了建立“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的课题。“银监会非银部一直希望建立这么一套制度,但这却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一位信托专家称。
对央行而言,化解一次风险可能并不困难,但在金融机构当中建立起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无论如何,央行买单不应该再有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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