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境外国资统计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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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lg1982
时间:
2011-5-30 22:38
标题:
境外国资统计谜局
与境内国资的监管一样,对境外国资的监管必须先从“摸底”开始。只有解决了什么样的资产算境外国资、境外国资现在的存量有多少、监管现状等问题之后,对境外国资的管理才能真正开始。但事实证明,“摸底”绝非易事。
不仅仅是国企资产
境外国资监管的麻烦首先在于谁也说不清境外国资的存量到底有多少。
2005年上半年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中央境外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693户,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6299亿元,净资产2870亿元,所有者权益2264亿元,职工人数21万人,其中中方职工15万人。
至少从表面上看,这是截至目前为止最准确的境外国资存量的统计数据。但是,中国企业大举“走出去”也恰恰是2005年开始的,这个数字对今天而言,显然已经没有多少现实意义。
另据不完全统计,仅仅中央企业在境外就设立了约3000多户企业(不含离岸公司户数),其中亚洲所占比重最大,为60%,欧洲约占11%,非洲约占13%,美洲约占14%,大洋州约占2%。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有4家的总部设在香港和澳门,分别是招商局、港中旅、华润集团和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而商务部的资料显示,2006年,中国企业实现对外直接投资161.3亿美元,同比增长31.6%。截至2006年底,中国企业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类)达到733.3亿美元,设立境外中资企业万余家。其中,中央驻外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驻外子企业近1000户,投资额占境外总投资的35%,中央管理的企业拥有境外投资存量的83.7%。
如果按此推算,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境外拥有投资存量约为640亿美元,以人民币对美元7.6的汇率计,折合人民币约4800多亿元。这一数据较上年显然有极高增长。
但是,几乎没有人相信这个数字就是境外国资现有存量的准确数字。因为商务部的统计数据只是“对外投资”的数字,而“境外国资”这个概念显然要比“对外投资”的范围大得多。
事实上,近期由财政部、国资委、商务部、国家外管局等部委联合进行的境外国资登记中,就明确划定范围,不仅上千家境外国资企业需要登记,国家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的驻外机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国家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机构,也在此次检查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境外国资”这个概念指向的不仅是境外国资企业,也包括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在境外设立的机构。而且,既包括中央一级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包括地方上的同类型机构在境外设立的机构。
这样算下来,境外国资就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但是,这个数字究竟有多大,一直是个谜。目前流传比较多的说法是上万亿元,但猜测毕竟只是猜测,始终没有得到证实。
被动的产权登记难奏效
没有比较准确的数据,并不是因为国家有关单位没有采取过措施来进行统计。
事实上,早在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就联合制定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的统一格式。其中,《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多达10种。
时隔4年后的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又对对原《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表式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两套,一套为企业类,一套为非企业类,每套均包括立案登记、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五种表式。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登记、注册或申请到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境外产权登记表原则上一式四份,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境外机构、境外机构的上一级投资或派出单位、财政部门保存。若经主管部门审查的产权登记表,由负责办理登记的投资或派出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境外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保存的戳记。
也就是说,按照《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外国资不仅“必须”申办境外国资产权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存档,而且,任何流转、变动都必须申报登记并上报存档。
这样的制度性规定不可谓不严密,监控不可谓不严格。如果严格的执行这些规定,毫无疑问,境外国资的一举一动都是在有关监管部门的管控之下进行的。但是,这样严密的制度和严格的监控下,境外国资的存量仍然难以统计。
因为,虽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境外国资“必须”申办境外国资产权登记,但这毕竟只是一个软约束,国家在对境外国资的产权登记上明显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在缺乏有效监督和核查机制的情况下,这样的产权登记显然不一定能够反映境外国资的真实状况。
境内亦有境外国资
目前,境外国资至少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中央一级,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于财政部的境外一级企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直属的境外机构;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直属公司、企业;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国家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机构。第二个层面是地方一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等设立的境外机构。
境外国资的这种分布现状给国资监管部门的清产核资带来了许多困难。
同时,这些企业的产权关系十分复杂,尤以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为最。
1997年以前的红筹股与之后的情况有所不同。1997之前的红筹股多数是由境内国有企业收购香港中小型上市公司后改造而成的,还有一部分是部分省市或大型国有企业将其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改组并在香港上市后形成的。
而在1997年之后,红筹股主要是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比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海油、中银香港等。它们一般有三级或四级企业架构。
在这两种企业架构下,底层的境内国有企业都相应变为外商独资或控股企业。这样一来,境外国资产权的清核就不只是现有产权的登记了,还需要做大量的产权界定工作,以区分境内国资与境外国资。
此外,还有一些其它的原因也使得境外国资的清核变得十分困难。由于中国现行的外汇和财政管理规定对企业约束比较多,所以,不少企业通过对海外实体的投资来回避中国政府对外汇的控制。这些企业往往都千方百计地逃避监管,不参加登记。比如,据美国纽约中国领事馆估计,当地中资企业有300家,在领事馆登记的仅为130家,而美方估计的中资背景企业却有1000家。
据上海市国资委研究室主任刘燮介绍,因为国内外的财务制度差异,统计数据本身还存在两年的滞后。也就是说,统计数据往往不能反映当时的境外国资的情况,而是反映两年前的状况。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推进、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等原因,境外国资的变化日新月异,这也对国资监管部门准确掌握国资现状信息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虽然困难重重,但是对境外国资监管来说,这是迟早都必须迈出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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