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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监会发文严禁基金利益输送 [打印本页]

作者: fructify    时间: 2011-5-31 01:47     标题: 证监会发文严禁基金利益输送

在华安原总经理韩方河涉嫌违规、洪都航空事件之后,监管部门日前出台了针对基金投资管理人行为规范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禁止基金投资管理人员进行利益输送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基金研究人士指出,将禁止利益输送行为明确写进法规条文,在中国基金业发展史上还是较为罕见,也体现了监管部门下阶段整治基金黑幕的决心。
明确禁止利益输送
“某些基金的运作存在利益输送行为,这在行业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下阶段监管部门很有可能要加大对基金投资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管。”一位基金公司的总经理表示。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指导意见》中有多条内容涉及到严禁基金投资管理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如第六条规定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第七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第十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基金经理任职须满1年
此外,为切实解决当前基金行业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指导意见》还用比较大的篇幅规定了投资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如要求公司强化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公司有关投资的各项制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进一步突出对投资风险控制的重视等。
针对基金经理频繁变动的问题,遏制人员无序流动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利影响,《指导意见》规定“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基金公司原则上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并应事前报告。”
《指导意见》从3个方面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提出要求:一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强化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包括聘用程序、考核机制、利益冲突防范、社会活动、发表言论、代表持有人行使权利、合规培训、代为履行职责、离职解聘、信息披露等方面均进行了规范;二是对基金管理公司有关投资的各项制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突出了对投资风险控制的重视,如要求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报告等;三是为解决当前行业中基金经理频繁变动、遏制人员无序流动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利影响,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时披露基金经理变更情况,并增加披露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情况及其曾经管理过的所有基金的名称及管理时间,同时每只基金都要披露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的姓名及管理该基金的时间。
此外,为保证披露的基金经理切实履行职责,杜绝长期授权的现象,《指导意见》规定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应当进行信息披露;基金经理拟离开岗位超过1个月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该基金经理职务。一旦基金经理出现以下情形将会被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基金研究人士指出,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只有《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而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尚缺乏相应具体规定。《指导意见》的出台无疑是对基金从业人员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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