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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基金公司自营股指期货难度较大 [打印本页]

作者: vagabond    时间: 2011-5-31 10:28     标题: 基金公司自营股指期货难度较大

一、为什么基金成为话题
期货公司作为“主角”参与股指期货毋庸置疑,而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这道“防火墙”,各界也已达成共识。但基金公司将以何种形式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目前还在讨论之中。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前,有一些基金管理人曾表示,基金公司更愿意选择以自营会员的身份参与股指期货。因为通过期货公司参与,就多了一个环节,自然会增加交易成本。在中金所举办的股指期货合约仿真交易中,除了一批证券公司外,更有近10家基金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了仿真交易,据说,股指期货推出后,他们想以自营会员的身份参与,最近又传出消息,有基金欲借道银行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未来,基金将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最活跃、最具发展潜力、最不可限量的机构投资主体,因此基金未来参与股指期货乃至其他金融期货、期权的交易,法律一定会开启方便之门,因而,基金参与金融期货只是一个时间、方式、途径的问题。但是,基金能否自营或成为自营会员,在现在的金融监管架构下,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
二、什么是基金公司的自营
基金公司的自营是指基金公司以其自有的资产,进行投资营利的活动,而不是指用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来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就是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营利的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的自营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限制性地规定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而由国务院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对基金自营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具体的规定,比如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稳健的原则,加强对固有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对外融资和向其他机构拆借资金,不得从事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方可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60%。”
这些规定都将基金公司的自营置于严格的监管之下。
三、基金可以自营股指期货吗
就上述法规而言,基金公司自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都不允许,所以中金所股指期货合约上市后,基金公司也不会一下子就被允许参与。
在我国期货市场初创时期及此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国内期货公司搞自营是普遍现象,但当进入整顿规范期后,随着《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明令禁止期货公司自营。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于是,期货公司就成了完全意义上的期货经纪公司,只做经纪代理,不能自营期货,避免利益冲突及其他可能因自营而发生的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发生。
我国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也是严格控制的,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自营证券须证监会批准,且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以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利益冲突。并且将证券经纪、承销与证券自营业务等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等等。
我国保险公司的自营保险资金也受到保监会的严格规范。
基金公司能否自营股指期货只涉及规章层面,而基金财产能否参与股指期货则涉及到法律层面。就表面看,放开基金公司自营股指期货似乎较容易,但作为一个管理着庞大投资人资产的基金管理公司,拿自己固有的财产去从事高风险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是否会引起投资人对基金公司未来资产的健全性的疑虑,是否会引发因基金公司掌管基金财产而产生利益冲突的担忧,是否会导致监管部门对其更严格的监管,以防出现金融风险,这些都是应该仔细考虑的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内外环境没有大改变之前,金融监管的整体格局没有大幅度调整之前,基金公司欲自营股指期货,几无可能。
从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的基本思路来判断,基金公司欲成为中金所的自营会员也不尽现实。未来在法律关系理顺以后,基金公司将基金财产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基于合理的判断也应如证券公司一样,通过期货公司这道“防火墙”。当然,这是由整个金融监管大思路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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