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私募:基金法修订为资产管理业注入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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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rogulj
时间:
2011-9-15 19:04
标题:
私募:基金法修订为资产管理业注入新活力
主持人:《基金法》修订后,对于公募基金行业的未来发展和创新有何影响?大家对《基金法》修订有什么建议?
李晓安:《基金法》修订对公募和私募均会产生一定影响,应当全面、综合地对其进行思考。目前,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规模已经有三万亿左右,在市场中已经具备一定的公信力,得到广泛认可,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基金法》修订应考虑到公募基金未来的发展道路,使其走得更好,令资本市场能够健康发展。
谢卫:对于基金行业来说,人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人的价值应当在股权方面有所体现,所以建议《基金法》修订中应将这个问题纳入考虑范畴。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谈的股权激励问题是针对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而言,这一制度的变革应当是重要的、长远的,但不应被误读为唯一的、万能的,它与道德约束、管理能力等其他因素共同决定基金行业的发展。
李雪松:期待基金法修订能为公募基金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投资上更加顺畅,在产品方面得到拓宽,有能力、有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能向全能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同时,希望在法律的规范下实现销售的规范化,目前公募和私募均面临销售端的压力,希望在法律框架下大家能够在一个平台上公开、公平竞争,主要依靠自身管理能力进行市场营销,我认为我们的市场将会越来越规范。
主持人:私募基金近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作为私募界的代表,对于修订后的《基金法》有何想法和诉求?
石波 :《基金法》修订能够为私募基金发展解决很大的问题,相当于给我们颁发了“准生证”,获得合法地位发行产品、募集资金和投资运作。我觉得这是《基金法》修订对我们来说最为重要的一点,赋予整个行业以生命力。
此外,《基金法》修订后能够解放行业的生产力,更多具备专业技能和投资经验的主体能够参与到投资理财市场的建设中,共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对于投资者来说,PE、阳光私募和公募基金都是为了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投资需要,这几种不同理财工具的出现,是非常有意义的。
李泽刚 :目前,信托基金应该处于“星光”或者是“月光”阶段,只有当《基金法》正式修订完成之后,才真正登堂入室成为“阳光”私募。实际上,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在激励机制和创新意识两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只有其法律地位确定后,这两点优势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此次修法的一个背景是基金界相互融合的趋势。这几年公募和私募的发展策略是在逐步渗透的。公募在过去两年开始发展私募业务,专户“一对多”、“一对一”其实都是私募业务,眼下也在考虑激励、创新等模式。而各私募公司也在逐步向公募基金学习,包括建设专业团队、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创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互相借鉴和促进,这是基金发展及其立法的大趋势。
从私募自身发展的角度看,应当在修法过程中做好前瞻性的准备。例如,各方面的自律合规建设、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平交易、专业化团队建设等。我们深刻地感受到,目前在成本和投资创新方面,阳光私募受到的限制是很明显的,业界期盼着真正“阳光”的尽早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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