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如可避免触动全面要约收购30%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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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riRaj
时间:
2013-1-4 08:22
标题:
如可避免触动全面要约收购30%红线?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47条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为避免履行要约义务,很多机构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比例限定在29%,并迂回动用表面不关联的其他机构收购29%以外的股权。
请问大家:
还有其他更好的办法隐身收购吗?
万分感谢!
作者:
tobeornottobe
时间:
2013-1-4 08:41
不要有任何书面的协议、安排或者其他约定,同时在股权方面、人员方面、资金安排方面不能有判断一致行动人的明显证据,
作者:
b_sea93
时间:
2013-1-4 09:18
银泰收购杭百是个案例,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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