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求教:关于天然气管输收入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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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fleming1983
时间:
2013-1-7 17:48
标题:
求教:关于天然气管输收入纳税问题
请教各位财务专业人士:天然气销售收入构成分两部分:天然气的销售款和天然气的管输费,目前天然气管输及销售企业普遍采用的做法是天然气购入价和销售价一致以规避增值税。而管输费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混合销售行为?或者按照现行法律上述天然气管输及销售企业应如何纳税?
谢谢!回答者必加分感谢
作者:
cv4cfa
时间:
2013-1-7 18:04
1,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同一主体经营天然气又负责运输的,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并计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具体案例可参考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的内容。
2,如果卖天然气是一家公司,而负责管输又是一家公司,这问题就解了。当然,如果你把增值税税负搞成零,当地国税一定和你不共戴天。
作者:
tikfed
时间:
2013-1-7 18:19
呵呵,我说的是第一种情况。陕西天然气的招股书我也看过,他们也只是说存在风险,不知道现在是否已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纳税。
作者:
NakedPuts00
时间:
2013-1-7 18: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4号)规定:对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缴纳营业税(但该通知目前仅适用于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南、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等10个省(区)市),这个通知目前还是有效的,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作者:
troymo
时间:
2013-1-7 19:05
4,在用错税种的情况下,现行法律并无必须强行纠正的历史问题的规定。
作者:
CFA4Techie
时间:
2013-1-7 19:21
找到份协议,供参考:
协议方: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注册成立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下称“卖方”);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注册成立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下称 “输气方”);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注册成立的XXXXX(下称“XXX”或“买方”):
鉴于:
(1)
卖方关联公司拥有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西气东输二线管道系统。
(2)
卖方通过卖方关联公司进口的产自XXXX的天然气,并通过西气东输二线输送到国内下游市场,卖方希望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出售该天然气,买方希望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天然气。
(3)
卖方就其本协议项下的天然气销售将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输气方就其本协议项下的天然气输送将向买方开具营业税发票。
.................
作者:
ap0258
时间:
2013-1-7 19:36
这桶油就是这么干的,绕开了混合销售的规定。
作者:
Analyze_This
时间:
2013-1-7 19:52
是混合收入,应为交增值税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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