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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财政补贴财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JPSem    时间: 2013-1-12 09:15     标题: 请教关于财政补贴财务处理

请问前辈们:

公司与2006年按照协议低价A取得一块土地,同时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价格为B(B>A)。当地政府为招商引资,替企业缴纳了(B-A)差价部分。企业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为A。

问题1):是否需要企业按照B价格调整土地使用权价值。如果借方为无形资产,那么贷方为什么呢?

问题2):若取得政府的财政补贴文件,名目为为企业补偿土地款,那么会计处理应该如何处理呢?

              是否要将1)中调整的土地款再调减?

初入行,专业知识还需要努力学习,如各位前辈能指点一二,在下不胜感激!BOW~
作者: DSquaredSlim    时间: 2013-1-12 09:31

计入递延收益,和土地摊销年限一同摊销。
作者: RoastBeef    时间: 2013-1-12 09:46

计入递延收益 一起摊销
作者: MiniMe7    时间: 2013-1-12 10:02

楼主所说的情况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若取得政府的财政补贴文件(企业补偿土地款),但当地政府替企业缴纳了(B-A)差价部分的资金又没有划入公司账户,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A,调整无形资产的依据不是很充分。
2、如果调整是借:无形资产,贷:递延收益,摊销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调整前后对公司的经营利润和企业所得税都没有影响,建议还是不要调整。仅供参考
作者: firat    时间: 2013-1-12 10:17

看具体的退款部门,   买地的行为一般款项都是打到国土局去的,如果是国土局直接退还的,做政府补助要慎重考虑(常规理解:政府补助走的是财政的口子),如果是管委会等组织或部门划过来的,可以直接做为政府补助,是否做递延收益,个人认为要看政府给你此笔款项是否规定的相关的用途,如果没有,那完全可以理解为与收益相关...
作者: jbaldyga    时间: 2013-1-12 10:33

噢~明白了,谢谢,国土局退还相当于是直接减免土地款,不作为财政补贴性质。如果走了当地人民政府、财政这一块,相当于当地政府出钱补贴,就要按财政补贴账务处理,收到钱款时抵减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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