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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文“相应项目”怎么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RealEstate_CFA    时间: 2013-1-15 04:11     标题: 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文“相应项目”怎么理解?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以上提及“相应项目”概念,请教下这个相应项目时指的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么?假设发行人是汽车制造行业,业务包括引擎制造与销售、整车组装销售,那如果同一控制人下的另一企业是做汽车整体设计,那在这种情况下汽车整体设计的有关收入应该和前述的那一项比较,整体还是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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