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长投,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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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rik64
时间:
2013-1-15 04:34
标题: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长投,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
各位,有个问题百思不得其解 求教如下:
在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对于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者债务性债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者债务性证券的初始交易金额
在企业合并以外的以发行权益正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投,为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投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自权益性证券的一家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问题是:虽然是不同的业务,但是为什么对于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处理方式有差异;非合并方式的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投的直接相关费用,为什么要按照金融工具的列报要求?如果以非合并方式多次发行从而达到合并,与一次性发行权益性证券达到合并长投账面价值岂不是差异很大?
作者:
sabre
时间:
2013-1-15 04:41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的会计处理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处理都是一致的,即冲减发行溢价。
解释4号的意思是,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费用,应计入费用,但如果是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实现合并的,则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冲减发行溢价,除此之外的费用一律费用化。
作者:
NakedPuts2011
时间:
2013-1-15 04:44
楼上,你再仔细看看你的回复
作者:
BelalM
时间:
2013-1-15 04:55
企业合并中,与合并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计入当期损益,但发行权益券或债务工具的发行手续费从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入账价值中扣除。
作者:
BC_MBA_student
时间:
2013-1-15 05:02
真理是俞辨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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