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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外资企业实物出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Makavelim3    时间: 2013-1-15 15:24     标题: 外资企业实物出资问题

A为一外资企业,其股东实物出资是否需要评估呢?外资法上没有规定,不像中外合资法上讲的那么明确。
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作者: cfalevel2011    时间: 2013-1-15 15:27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作者: torontoanalyst    时间: 2013-1-15 15:30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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