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首发管理办法,关于净利润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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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use123
时间:
2013-1-19 02:26
标题:
首发管理办法,关于净利润的计算。
《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我理解应当是合并口径,扣除少数股东权益的净利润。这个应该没问题吧。
我的困惑是,三年的净利润扣非前的累积,然后扣非后的累积,再比较?还是说,三年中,每年分别比较,然后再累积。
举例,扣费前三年,1000万、1200万、1500万,扣非后,1100万,1100万,1200万。那么累计数应该是3700万(1000+1200+1500)比3400万,取3400万(1100+1100+1200)。还是,3300万(1000+1100+1200)?
作者:
Howd
时间:
2013-1-19 02:29
应该按年分别计算,应该是3300万(1000+1100+1200)
作者:
busterbluth
时间:
2013-1-19 02:33
谢谢,我也觉得应该是这样理解。
作者:
Viceroy
时间:
2013-1-19 02:36
应该按年分别计算,应该是3300万(1000+1100+1200
作者:
segalm
时间:
2013-1-19 02:40
逐年比较孰低,也就某年的非经常性收益扣除后没法通过以后年度的非经常性损损失“转回来”。
作者:
Kapie
时间:
2013-1-19 02:43
同意二楼的说法,扣非后遵循孰低原则。
作者:
tobeornottobe
时间:
2013-1-19 02:51
按年计算,孰低原则
作者:
HuskyGrad2010
时间:
2013-1-19 02:54
同意以上楼上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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