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金融工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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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pswarrior
时间:
2013-1-21 11:37
标题:
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的概念
一、金融工具的概念
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下称“本准则认为”)金融工具是一些合同。该类合同即:使合同一方形成金融资产,也使合同另一方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合同可能涉及两方面,也可能涉及多方面:合同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同伙,公司形式的实体或政府机构。金融工具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如应收帐款,应付帐款权益证券等);衍生金融工具,如金融期权,期货,或远期和约,利率掉期以及货币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无论是已确认的还是未确认的,均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因而适合于本准则。本准则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特定的含义。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a)现金;(b)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个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c)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d)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负债——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这里的权益工具指表明拥有一个企业的资产中减除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现金之所以是一项金融工具(资产),是因为它代表着一种交换的媒介,从而成为交易在财务报表中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存入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现金也是一种金融工具,因为存款就如一项存款人和存款机构之间达成的一项合同,存款人可以从存款机构取得现金或开具支票用于抵偿其债务等。
应收(付)款项,借(贷)款,应收(付)债券所代表的均是一项收取现金或支付现金的权利货责任。债权是债权人的金融资产,债务则是债务人的金融负债。普通股可以看作企业发行的,能证明持有人享有发行企业净资产上权益的合同,因而是一项金融工具(权益工具)。
远期合同,期货,掉期,期权合同等,能赋予合同的一方从另一方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或在可能有利的情况下与合同的另一方交换金融工具的权利,也可能使合同的一方承担在不利的情况下与合同的另一方交换金融工具权利的同时,也使其承担交换金融工具的合作,因而都是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非常复杂,原因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条件随时可能因市场因素(如市场利,股票指数)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变化结果时交易双方的影响也随之不同,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而所有这些,又必然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结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实物资产的收取或交付来结算得商品期货合同不是金融工具。
二、衍生
金融
工具的
会计
确认
现行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定义都包括以下两个基本点:1.会计行为是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2.此事项的发生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变化。其确认的标准是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其功用是在未来期间有经济利益或资源的流入或流出,而对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予确认。由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和特点可以看出,衍生金融工具本质上是一种合约,契约双方在签订合约但尚未履行时,只是享有某些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并没有发生实际的资金流入或流出。
对一些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履行,在契约生效时,并不能预料。所以,衍生金融工具不完全符合现行会计要素的概念。因为其立足点不在于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而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履行情况,所以,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必须有别于现有的会计确认标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第48号征求意见稿中以下简称ED48,采用了风险和报酬分析法,把确认分为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两个标准。初始确认的标准是:1.与资产或负债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给了本企业;2.企业所获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或者预计的负债金额能可靠地加以计量。终止确认标准是:1.与资产或负债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全部转移给了其他企业,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可靠地加以计量。2.契约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撤消或者到期自行作废。
按照上述标准,衍生金融工具可以以契约的签订为确认标准,不必以交易或事项的发生为依据。因为一旦契约签订,在无意外的情况下,将按照签约双方的意愿对彼此形成约束,构成双方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此时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基本已经确立和转移。同时其计量的基础——公允价值也可以从发达的金融市场得到。但问题的关键是对衍生金融工具而言,要明确判断出其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全部转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ED48中提出的确认标准遭到了普遍的非议。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随后正式颁布的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中取消了ED48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的内容。
但是,对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始终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经过艰苦的探索,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终于在1997年3月发布了一份讨
论文
件。该文件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作为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1.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2.当一个企业实现了合约中载明的各种权利、权利已经过期或者企业放弃了构成金融资产合约的控制权或一部分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时,就应该终止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3.当一项金融负债已经完结即当合约中责任已经被解除、取消或终止时,或者这项金融负债的有关的主要责任(或一部分责任)已经转移到另一方时,就应当从资产负债表上取消这项负债(或负债的一部分)。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在风险报酬分析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其存在的不足后提出来的。在不涉及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均能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而且结果也基本一致;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与风险报酬分析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当涉及到金融资产转移,并且转移方仍然保留了金融资产所能带来的一部分好处,或仍然要承担与金融资产有关的一部分风险责任的情况下,风险分析法就会面临转移过程中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的判断问题,十分为难;而金融合成分析法不存在风险与报酬实质上是否已经全部转移的判断问题,因此就避免了不确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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