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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行人设立后与股东之间的非交易性资金往来 [打印本页]

作者: sharksfan    时间: 2013-1-23 15:56     标题: 发行人设立后与股东之间的非交易性资金往来

请教,关于招股说明说明提及的“发行人设立后与股东之间的非交易性资金往来”,货币出资算不算非交易性资金?
请赐教。。谢谢
作者: thommo77    时间: 2013-1-23 15:59

在2005年颁布的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扩大到了货币及非货币性资产,具体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作者: king_kong    时间: 2013-1-23 16:07

汗,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和货币出资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作者: SeanWest    时间: 2013-1-23 16:11

上个券商将货币出资的凭证全都复印出来放在非交易性资金后面,我在想要不要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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