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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出资收购股东股份 [打印本页]

作者: islandgyrl    时间: 2013-2-4 08:47     标题: 公司出资收购股东股份

新人请教: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允许股东把股份转让给董事会。4年之后董事会逐渐把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同时继续有股东把股份转让给董事会。整个过程历时六年,并且最后一年在申报期内,超过注册资本50%。求过会案例,求解决方案~
作者: jmh530    时间: 2013-2-4 08:48

股东把股权转让给董事会是怎么操作的?你可以写的再详细一点

过会的案例估计是没有的
作者: Dapper425    时间: 2013-2-4 08:48

股东与董事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出资收购股东股份,会计科目记到其他应收款
谢谢
作者: troymo    时间: 2013-2-4 08:48

首先,股东与董事会是不可能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董事会又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也只能是《公司法》134条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者: AnalystAlan    时间: 2013-2-4 08:48

董事会怎么能受让股权呢?太创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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