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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权激励对象 [打印本页]

作者: hariRaj    时间: 2013-2-5 23:54     标题: 股权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无持有5%以上股东成为激励对象的案例,如果把他做为激励对象上报材料,是否能通过证监会审核,取得无异议函?现实中怎么操作?谢谢
作者: smuggycfa    时间: 2013-2-5 23:54

有,山河智能,说明这个人重要、关键!
作者: lucasg85    时间: 2013-2-5 23:54

太感谢longlongago了,找了很多,没有终于找到个案例。想再请教下,现在政策也还是可以吧,就怕什么窗口指导,一会儿这样一会儿那样。
作者: BC_MBA_student    时间: 2013-2-5 23:54

实在感谢,不知道现在证监会还能通过这种方案不?就怕审核标准不一样了
作者: SeanWest    时间: 2013-2-5 23:54

这个还真不知道现在是不是有变化了。要做好详细解释的准备,这个人要确实是重要,而且给他激励你们自己觉得应该,能说服自己!
作者: Windjam    时间: 2013-2-5 23:54

不加最好,不然很有可能要求改正。原则上不许的意思就是不要这么做,但是没有合适的法律条文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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