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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所得税关于投资收益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hardwork24    时间: 2013-6-25 21:41     标题: 企业所得税关于投资收益问题

6)        连续12个月以上的权益性投资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作者: mdfb79    时间: 2013-6-25 21:43

税后利润分红,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按照15%缴纳所得税。个人愚见
作者: chandsingh    时间: 2013-6-25 21:45

企业间分配利润,由于已经试税后利润分配(并且目前除了高新技术企业外,所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都为25%),所以在子公司分给母公司时不必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公司分配给个人是,还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作者: onelife1    时间: 2013-6-25 21:47

被投资方为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法定15%所得税税收优惠),分配利润给投资方,即使投资方得所得税税率为25%,仍无须补税
作者: Windjam    时间: 2013-6-25 21:50

谢谢各位,我再研究研究。
作者: hoangvu90    时间: 2013-6-25 21:52

在汇算清交时,投资收益适应税率he企业不一致时按税差补税,避免重复证缴
作者: mamuka12    时间: 2013-6-25 21:54

赞同4楼的观点,高新技术企业与母公司税差应无须补缴,否则就不符合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意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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